同样,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委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中共中央也强调:要依法保护委员的监督权利。但是应该依什么法,如何依法,却找不到明确条文,事实上就是无法可依,“依法保护”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一旦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就无法寻求救济。
因此,这种状况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协职能的履行一直是靠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理论经验来指导、规范,有的甚至要借助于“老领导的余威”“新书记的开明”“主席的个人魅力”等来推动[5]。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政协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就无从谈起。而改变这种状况的基本途径,就是通过政治协商制度的法治化,制定相应的参政议政的程序规则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操作性法律规则,以及物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政协“依法”履行职能,并“依法”保障政协履行职能。
二、如何走出政治协商制度“非法治化”的误区
在主张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同时,有不少学者与从事政协工作的人士对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问题提出了反对的意见,其主要观点是两个:一是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一旦法治化了,必然会成为与人大并列的国家权力机关,这是违背我国宪法的;二是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一旦法治化了,就成为与人大一样的“刚性监督”了,同样也违法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从传统的政治协商制度理论来看,上述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要进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创新,从理论上阐明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有必要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和商榷。
首先,关于政协一旦法治化了,必然会成为与人大并列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协之所以成其为政协,就因为它没有法制化,一旦法制化了,它就只有两条路可选择:要么取消,要么成为由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第二院。说得更透彻一点,政协作为一个非法制化的政治设施,它有协助同级人大的咨询和参谋作用,但若它的地位和功能一旦法制化了,其作用将势必变成制约、牵制人大的国家机关,即另一院。在没有政治体制的其它改革配套的情况下,做这种改变没有必要,没有意义,甚至可能是有害的[6]。可以说,在反对政协法治化的观点中,这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的确,不论是我国宪法,还是相关法律,都没有将政协作为国家机关,更不用说国家权力机关了。但关键问题是,是否政协一旦法治化了,就必然会成为与人大并列的国家权力机关?反过来说,是否只有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才能依法进行规范?其实,要说明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即使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了,也并不等于政协就成为与人大并列的国家机关;同样,并不是只有国家机关的活动才能依法进行规范。
就前一个问题而言,认为政协一旦法治化了,必然会成为与人大并列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法治化的一种误解。因为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依法确认其法律地位,规范其活动,并不等于就是承认其国家机关的地位。例如:与政治协商制度一起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还包括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组织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为了保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权,规范其组织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如果按照上述观点,这是否就意味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为街道及乡镇下一级的政府机关了?
就后一个问题而言,是否只有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才能依法进行规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除了上面提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之外,还有《工会法》、《律师法》、《红十字会法》等规范人民团体、行业及社会组织的法律,按照只有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才能依法进行规范的观点,是否这些法律都是“违法”或是“违宪”的?或者说,工会、红十字会已经成为“国家机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