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认为一旦政协法治化了,就成为国家机关的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正如有论者在谈到这一问题所指出的那样,“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中,法制化会使政协成为另一个议会,从而在我国形成‘两院制’,动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根基。其实,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了法制化的目的,也片面理解了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如果政协法制化会使政协成为权力机关,照此逻辑,那么工会、妇联等工作法制化也会让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成为国家权力机关。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对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关系的反映。法律规范本身不过是语言和文字,法律的力量存在于法律之外,要使法律具有生命力、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法制化的目的不是创造一种新的社会政治关系,而是对已有社会政治关系的确立和维护”。而政协法治化的目的,就是“从宪法和法律层面确认现有的政治制度,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甚至委员的产生条件和方式给予具体的规定,从每一个具体步骤和程序上发挥现行政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7]。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从民主和法制上加强政协的建设,也是对西方“两院制”的一种最有力、最有效的抵制[8]。
其次,关于“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问题。反对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另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一旦法治化了,就会成为与人大一样的“刚性监督”了。这种观点,同样也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并不能说由法律规定的监督都是“刚性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但这种监督同样并非是“刚性”的。此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制定《政党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制定《政党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依法规范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关系,依法保障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参政党对执政党的这种民主监督,同样是一种“柔性监督”,即便将来制定了《政党法》,也不会成为“刚性监督”。
第二,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显然,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并且这种监督不是一种政协委员个人的一种“个体监督”,而是人民政协的组织监督,因此这种监督本身应当具有合法性,并且要“依法”进行监督,不能因为它的“柔性”而不需依法规范。要知道依法规范人民政协自身行为同样是人民政协法治化的重要内涵。
第三,“柔性监督”不是“无效监督”,不能没有约束力。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谈到的那样,政协及其委员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正因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所以表面上很重视,实际上并不当回事,其结果,或是漠视民主监督,或是敷衍民主监督,或是规避民主监督,或是抵触民主监督。
因此,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应当明确有关部门对民主监督意见的处理程序,通过程序化的法律规则,来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力,提升民主监督的效力。不能因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就不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恰恰相反,正因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所以才更需要法律来保障其监督的实效性;法律所保障的“柔性监督”并不等于“刚性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的法治化有利于改变目前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激发政治协商制度的活力,有效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三、“软法”是否是解决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问题的出路
近年来在有关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问题的讨论与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以“软法”理论来解决和实现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观点[9]。从政协理论研究创新的视角而言,“软法”理论的确为我们研究和探讨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特别是其理论前提,是政治协商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他们认为,“依据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治国方略,国家与社会的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经济领域,在总体上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并按照法治的原则和法律的要求来运作。按照这样的逻辑或现代常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应当纳入法治或依法治国的轨道。很难想象,我们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事业可以游离于现代法治之外”![10]并指出:“我国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工作应当努力实现法治化发展,即必须按照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则来运作,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要求”[11]。我们认为,这一判断是非常正确的,是符合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与理论创新要求的。但是,“软法”论所设计的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基本路径,是否符合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否能够反映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软法”论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