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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警察拘留制度:历史、现状与困境

  

  三、司法困境


  

  司法监督权的发展尽管成就了权力监督模式的雏形,但实证考察也揭示了它的软肋--“官僚式监督”固有的被动性、滞后性及不彻底性。在法国国内,对拘留期间警察权滥用问题的批评一直不绝于耳。究其症结,杰奎林·霍奇森、克里斯汀·霍顿(Christine Horton)等学者将其归咎于司法监督不够充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帕特里克·迪奥斯(Patric Dils)案件:


  

  1987年4月,蒙蒂尼(montigny)地区发生两名8岁男孩遇害的案件。16岁的迪奥斯最初接受警察讯问时否认自己杀人,但被拘留后次日,他承认系自己所为。直到刑事审查庭进行预审之前,他一直认罪。而在一个月后给他的律师的一封信中,否认了这桩罪行。在一次戏剧化的审判之后,有罪判决被推翻,在这次审判中,一名自认有罪的连环杀手出庭作证。错案何以铸成?在拘留期间,他被隔离讯问,在此后预审讯问中也未得到律师的帮助。在上诉审中,他向法庭描述了警察在讯问中使用的技巧--答案如何被包含在问题之中,他如何感到摆脱拘留的唯一途径就是告诉警察所谓的“事实”。同样的讯问技术还导致此前因同一案件被拘留的两名嫌疑人作出供认。迪奥斯的供述同时也是在缺乏一名律师、一名适当的成年人在场、录音记录的情况下得到的。他被警察进行了记录前的“操纵”:在正式记录前进行了大量的预备性交谈,这些交谈没有一次被正式记录,因为它们都是发生在合法的讯问记录时间之外,在嫌疑人休息期间。在上诉审中,他的供述被质疑:关键性的事实并没有包含在他的陈述之中,他本人的陈述则含混不清及前后不一。他的案件再次被警察调查,已有的证据证实,一名在离现场仅有400米的地方工作的连环杀手--弗朗西斯·海姆(Francis Heaulme)--实施了杀人行为。[27]


  

  从1945年至2001年,法国上诉法院推翻了8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其中大多数与拘留期间的不当侦查行为有关。这些案件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如何确保警察在拘留期间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供述证据的可信度。已有的例子显示,1993年之前的司法监督形同虚设,而1993年以来的立法改革虽有一定进步,其实际效果似乎并未达到预期。究其原因,杰奎林·霍奇森认为与三个因素有关:第一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根据立法,检察官有权实施大量的侦查行为。然而,检察官们所掌握的司法资源如此有限,以至于很难积极地参与警察拘留期间的侦查活动。例如,在研究人员的观察中,在一些较大的行政地区,每一名检察官几乎在任何时候都会同时办理很多案件,因此,不得不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来处理案件。第二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矛盾关系。一方面,检察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实施侦查,在此基础上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又会破坏这种协作关系。实践中,检察官更多选择与警察进行协作。对此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中,85%的受访检察官称,无论司法警察的官阶如何,他们都会视之为同事,?9%的检察官将司法警察视为自己的下属。与检察官们相比,接受问卷的司法警察的认识虽有一定差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一致性。83%的司法警察称,他们从未将检察官视为同事或监督者。绝大多数将检察官视为法律专家,超过83%的警察认为检察官更象合作者(ally)。这代表着一种共识性的观点,即认为协作与信任比主张等级与权威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第三是检察系统与警察系统的竞争性权力结构。检察官从属司法部,而司法警察有其独立的官僚式组织即内政部门。在国家一级,内政部门、国防部常常分得更多的权力,而司法部门则地位不妙。地方上,问题同样相似。[28]这种权力体制大大削弱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能力,就如同预审法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一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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