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警察拘留制度:历史、现状与困境
马静华
【摘要】法国警察拘留制度源于1958年的立法改革。它之所以产生,与20世纪初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的两个趋势直接相关。1993年后的改革强化了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现行拘留制度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警察权的行使全面、深入但有所节制;其二,犯罪嫌疑人虽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尚不充分;其三,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对警察权力有所制约但不够彻底。实证考察揭示出拘留期间警察权滥用问题,其根由在于检察官的侦查指挥者角色与有效的程序性制裁的缺乏。同样的时代背景下,对法国警察拘留制度的考察可以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警察拘留;司法监督;法国
【全文】
法国刑事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警察侦查程序,预审程序及审判程序。时至今日,预审程序只在不足4%的案件中采用,[1]警察侦查已成为审前程序的主体。警察侦查中,无论对现行案件还是非现行案件,警察都有权采取传唤或拘留(garde à vue)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当司法警察认为某人可能就事实或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提供情况时,可以传唤并听取其陈述。[2]受到传唤的人并无到案义务,因而具有充分的任意性。[3]与传唤不同,拘留为强制性到案措施,可持续较长时间。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临时羁押于警察局,人身自由完全受办案警察控制。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警察可以进行多次讯问,还可以实施血液检查、人身与住宅搜查等。拘留期间的侦查活动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在此意义上,警察拘留是一个关键性的程序。相应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既重要又易受到不当限制。警察拘留结束后,理想的结果是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或将案件交付预审。
相当程度上,警察拘留已成为法国侦查程序的另一种言辞表达。相对而言,传唤制度的实践意义微弱得多。故下文对法国侦查到案制度的考察将以警察拘留制度为主线展开。
一、起源与发展
直至1958年的立法改革,警察拘留制度才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与20世纪初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的两个趋势直接相关。
一个趋势是预审程序与预审法官作用的减弱。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确立了预审程序,据此,预审法官负责重罪案件和部分轻罪的正式侦查。[4]在预审程序中,预审法官有权实施各种强制性措施,搜集证据,形成书面的案件卷宗,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入20世纪后,除了仍然享有强制性侦查权力外,预审法官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已大大减弱。其根由是,检察官掌握启动预审程序的权力,而其发动这一程序的情形越来越少。检察官只愿意将那些需要深入调查或需要审前羁押的案件交付预审,而在其他大多数案件中,检察官更愿意让警察来准备卷宗。检察官的这种态度变化源自两方面因素:其一是效率因素。随着案件增多,预审法官的负担相当沉重,预审程序冗长拖延,而让受检察官节制的警察来实施侦查,能够更加快速地处理案件;其二是权利因素。预审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而在警察阶段则缺乏保障,警察的调查也更加容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