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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警察拘留制度:历史、现状与困境

  

  针对恐怖主义的国家安全政策调整迅速波及到刑事诉讼制度,包括警察拘留制度。在“法律与秩序”的口号声中,安全价值被描述为“一种基本的权利与最紧要的自由”,一系列国家安全法案、反恐法案相继出台,方兴未艾的正当程序改革面临挑战。拘留程序中的警察权力有所增强,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相应缩减。例如,拘留嫌疑人的年龄限制从13周岁降至10周岁,司法警察不再负有沉默权的告知义务,与恐怖活动、毒品运输有关的某些案件类型的拘留期限被延长至96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也可以被推迟48小时或72小时。[16]然而,这些调整并没有使失去的警察权力全面回归,权利保障的理念已深深嵌入警察拘留程序。


  

  上述考察揭示,在短短10年之内,警察拘留制度发生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而诸多因素导致了这一进程。时至今日,这些因素仍变动不定。因此,制度改革的趋势很可能不会中断。在此背景下,对现行拘留制度及其实践的考察既具有现实意义,也许还会昭示其未来的变革方向。


  

  二、现行制度的基本特征


  

  法国警察拘留制度的结构较为复杂,实践与规范之间也不尽一致。但总体上,警察权力较为广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比较弱,检察官的控制与监督贯穿始终,虽其实际效果不尽理想,但也体现了科层式权力控制的理念。因之,法国的警察拘留制度偏向于权力监督模式。


  

  现行拘留制度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警察权的行使全面、深入但有所节制


  

  一方面,警察权的扩展性特点尽显无疑。由于拘留条件宽松,司法警察仅仅以某人知情为由即可实施拘留;拘留决定由司法警察自由作出,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包括检察官的审查);为侦查之目的,可以较为方便地延长拘留期限,实际耗费的拘留时间也较长;讯问过程高度封闭,缺乏监控(包括录音录像),不仅书面供述的真实性、全面性存在问题,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也易受侵犯。[17]另一方面,警察权的行使又体现了科层式理性特点。这表现在,拘留程序中的关键性决定(如拘留决定)及主要的侦查行为(如讯问笔录的制作)原则上只能由司法警察体系中居于上层的官员--司法警察警官--行使。[18]其中包含的思想是,上级官员更有经验,也更加自律,在保证拘留与侦查的有效性及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均优于下级官员。


  

  (二)犯罪嫌疑人虽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尚不充分


  

  在欧洲人权法及其实践的影响下,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两项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沉默权与律师帮助权--都得到法典的确认。但是,这两项权利的行使受到若干限制,无法抗衡强大的警察权。在沉默权方面,犯罪嫌疑人虽从拘留之始享有这一权利,但由于不能从警察、检察官那里得到权利提示,律师的介入往往迟于讯问,以及长时间拘留的压力,犯罪嫌疑人很难主张此一权利。[19]在律师帮助权方面,律师虽能从警察那里了解涉案犯罪行为的性质,但由于无法接触案卷,也不能参与讯问等侦查行为,故无法充分了解案情,也难以监督警察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虽能会见律师,但因会见时间太短,能够获得的有益信息较为有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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