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后续的预审程序相比,拘留程序的权利保障水平也有明显差距。在预审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自始即能得到预审法官的权利告知,包括沉默权,有权要求与证人对质及进行其他特定的侦查行为;预审法官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情况下才能进行讯问,除非其放弃这一权利;辩护律师有权在每次讯问之前及其后查阅卷宗,有权在讯问时在场并向犯罪嫌疑人发问,还有权要求实施特定的侦查行为,以及在任何时候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21]考虑到经过预审程序的案件仅为极小部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状况不尽理想。[22]
(三)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对警察权力有所制约但不够彻底
对警察拘留的司法监督制度被认为是法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所在。法国前司法部长伊莉莎白·吉古在1999年6月15日提交国会审议的立法建议中指出,英、美国家立法已普遍确立的讯问录音及自由的法律咨询权利等制度之所以未能获得法国立法界的认同,只是因为现行司法监督制度岂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与之相反,英美对抗制程序既未充分保护嫌疑人的利益,也对司法利益关照不够。[23]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检察官对警察拘留的司法监督都是一种全程性的权力控制机制。在拘留之始,司法警察警官对拘留情况的及时告知使检察官能够在此后的拘留期间内持续性地监视侦查行为和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状况;在拘留期间,经检察官授权的拘留信息通知和健康检查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相关人员的帮助,保障其健康权并抑制警察的暴力讯问;在拘留结束时,通过对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避免后续程序对无辜嫌疑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的影响。同时,由于检察官还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可以通过对查证方式、方法的指导而促进侦查活动的理性展开,客观上对侦查活动也能起到一种自我约束的积极效果。
由上观之,法国的警察拘留程序是多种角色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此程序中,面对强大的警察权力,辩护权利既无法与之抗衡,也难以形成制约;检察官的司法监督被认为是达到结构平衡的关键所在。之所以形成这种权力控制模式,很大程度上与其职权式诉讼构造的传统有关。法国的刑事诉讼整体上类似于达玛什卡所称的科层理想型法律程序。[24]这是一种司法官员或者国家权力主导的(科层式)程序,同时,也是一种书面的程序。[25]在科层式权力结构中,警察权力既受到信赖,也受到监视。司法警察被视为法律专家,他们在上级官员的监督下,能够清楚地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决定。达到结果的准确性是这种体制的首要目标。同时,基于最朴素的分权理念,侦查权被一分为二,其中,居于较高位阶的侦查指挥权被赋予监督权的内涵,被配置给共和国检察官。因为科层式权力的行使习惯于书面的、事后的方式,检察官的司法监督权的展开也就顺理成章。作为后果,科层式法律程序强调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责任。因之,在警察违法时,检察官能够行使一定的行政制裁权力,从而保证司法监督权得到尊重。在这种体系下,辩护权利容易被视为多余之物。[26]事实上,尽管自1990年代以来,辩护权利有所扩展,但它始终被认为是对抗制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