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此影响,司法部长皮埃尔·阿尔巴扬(Pierre Arpaillange)于1988年8月成立了“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即戴尔玛斯-玛蒂(Delmas-Marty)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前程序问题并向国会提供改革建议。它主张,法国刑事程序应当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委员会所确认的现代人权理念。为此,该委员会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法国宪法及欧洲人权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前提,提出了在刑事程序范围内--尤其是在警察拘留阶段--增进个人的程序参与权的建议。这并不意味着完全采纳当事人主义的程序结构,而是寻求职权式传统与欧洲人权法所要求的程序参与权的有机结合。[12]这种改革思路给警察拘留制度带来了两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方面,确立了检察官对警察拘留的司法监督权力,另一方面,建立了以律师辩护权为中心的权利保障体系。
在1993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司法警察应当将犯罪事件“无延误”(without delay)地报告共和国检察官,但没有向检察官报告某人已被拘留的法律义务,除非其准备提起指控或者将拘留期间延长至24小时以上(大多数案件无须这种延长)。为了约束警察权的行使并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1993年1月4日立法确立了共和国检察官对警察拘留的司法监督权(第41条),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对警察拘留活动的监督权与对被拘留人员权利保障情况的监督权。为了确保司法监督的效果,法典还规定,一旦实施拘留,司法警察必须立即(as soon as possible)通知检察官。此后,2000年的立法改革强化了这一趋势,司法监督的措施也更加全面、具体。
与司法监督权的命运相似,直到1993年的立法改革之后,辩护权(包括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沉默权等相继被引入警察拘留阶段。1993年立法规定的权利有:电话通知其亲属嫌疑人被拘留事实的权利,获得医师的身体检查的权利,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在拘留20小时后会见律师的权利,等等。迈向正当程序的改革步伐并未就此停歇。2000年6月的立法改革中,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律师的时间被提前至拘留之始,首次规定警察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权保持沉默--如果有必要,还应有一个书面的解释。[13]由于争议颇多,沉默权告知规则在2002年3月被废止。
杰奎林·霍奇森(Jacqueline Hodgson)认为,“1993年至2000年之间的改革给法国刑事程序带来重大变化,这体现在,强化了被指控者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为警察权的实施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规则。”[14]就拘留制度而言,有学者甚至乐观地认为立法改革已引入了“审前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方法。”[15]如果这种趋势持续下去,或许,警察拘留程序确有形成对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可能。然而,“9·11”事件的发生,使法国立法者对当事人主义的热情大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