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与直观。在现代化的发展中,社会呈现复杂、多元态势,金秀郎庞瑶族的思维能力有了一定发展。但直观、具体、简单、狭窄的传统思维方式依然存在,瑶人较为相信身边事物、考虑眼前利益,强调可感知性、可直接控制,故有罚违反习惯法者50斤米、50斤酒、50斤肉、50块钱这样“既损人又利己式”的规定。
在国家法与习惯法方面,金秀郎庞瑶族的国家法律观念较为模糊,了解不多;而较为信任民族习惯法,希翼通过直接而现实、及时的惩罚解决问题,体现习惯法的效力,保障自身利益。在成本、效率方面,瑶族习惯法具有天然的优势。
四、现代化进程中“做社”的命运
作为社会的变迁、发展过程,现代化意味着对旧质的否定,是社会全面的创新过程。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地区面临着极为复杂、极为艰巨、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做社”的历史命运与现代化进程、国家力量和国家法、瑶族习惯法本身、瑶人等因素紧密相关,需要全面观察、分析。
1、瑶族地区现代化的方略和进程。瑶族地区现代化涉及动力、目标、方式等内容,关键为如何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学界对现代化的方略和进程的认识并不一致。布莱克在其1966年出版的《现代化的动力:比较历史的研究》一书中,曾经把现代化理论研究,归列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文科学和制度学等5个研究方向。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政治学家认为,目前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不外乎是已经实现现代化的现代社会和尚未实现现代化的传统社会两种。以英美等发达国家为首先期实现了现代化,传统国家也一定会紧步其后。传统国家实现现代化将是一个摈弃本国本民族文化传统,逐步引进和采纳现代化的全部价值标准的痛苦过程。而以古斯菲尔德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化理论则认为,传统与现代化并非是绝然对立和此消彼长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错综复杂的。传统性是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它会吸收某些现代成分,使一些传统更富生命力。
瑶族地区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为外源型现代化,政府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推行,以发展经济为核心,表现出表面化、普遍化、标准化、趋同化的特点。如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近两年来,新一届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围绕“林业立县、旅游强县、农业稳县、工业富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的总体工作思路,确立“打基础、兴产业、发展特色经济”的战略决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7]可见,目前瑶族地区的现代化主要依赖国家、社会的外力,依靠国家政策、法律,以发展经济为核心,具有单面化和非民族化的倾向,从民族传统中发展出现代化关注不够。
瑶族地区选择激进的还是缓和的、单一的还是多元的现代化发展方略,对瑶族习惯法的未来直接相关。现代化是否绝对排斥特殊化、地方化,如何避免简单化、大跃进式的现代化,根据民族传统的特点、社会经济文化的状况,发展适宜于瑶族文化与社会特点的现代性因素,体现民族性和文化多样性,这需要慎重的对待和科学的实践。
2、国家力量和国家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力量的不断强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国家力量和国家法正全面进入瑶族地区,国家力量和国家法在瑶族地区的生长对瑶族习惯法的现代命运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现代化的发展有其过程,我国现处于树立国家权威、培养国家法信仰时期。现代法治强调法制统一,排斥法律多元,不允许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权威挑战国家权威、分散国家权威。国家通过健全而日渐有力的国家机构实施国家法,保障国家法的效力。因此,国家试图用国家法全面替代瑶族社会的习惯法,从总体上是否定、打压瑶族习惯法的,严格限制瑶族习惯法的生存空间;国家法较少吸纳瑶族习惯法的内容。
但是国家的力量不是无限的,国家法也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国家法有其固有的弱点,国家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明代的王夫之早就指出:“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也。”[28]国家法的调整范围有限。国家法具有概括性,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国家法具有稳定性、普遍性,而社会生活却是具体的、多变的。“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而且这如同影响特定规则一样,也可能影响在确认法律时使用的确定最终标准的承认规则。”[29]此外,法律作为“服务于有益目的的制度的运用可能超越其职责的法定范围,所以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出现管理转化为强制、控制转化为压制的现象。”[30]由此观之,无论国家承认与否,“做社”等瑶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同样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和空缺。
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31]“人类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图实践一种无代价的制度,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32]“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33]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现代法治,理性处理国家法与瑶族习惯法的关系,避免绝对化的发展策略。
3、瑶族习惯法的命运与其具体内容、实际作用以及调适机制有关。由于交通、通讯、电视的改善,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国家对瑶族地区的控制越来越深入,国家法律的规范作用日益突出,瑶族习惯法仅仅成为国家法的补充。瑶族习惯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法的规定相抵触,就会受到国家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失去存在空间。瑶族习惯法的实际作用须有利于国家力量进入瑶族地区,有助于社会的一体化。瑶族习惯法唯有与国家法相辅相成,唯有与国家法不矛盾,同国家法的精神、价值相一致,与现代法治相契合的瑶族习惯法,才有可能在现代社会中生长。
在这一意义上,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之类的瑶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是有其存在基础、生长空间的,乃至可能为国家法认可、为国家法所吸纳,具有国家法的性质和效力,而有现代合法性,呈现蓬勃的发展前景;[34]而其他一些瑶族习惯法则可能因内容与国家法相冲突、作用与国家法相抵牾而逐渐消亡。[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