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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

  

  5、报告帐目、“料话”。在准备祭品时,社老就请一识字的中年人帮忙逐项计算支出。吃了约二十分钟后,社老将供品中的饼(由广东揭东县产的一种芝麻团)逐一分给在场的每一个人;随后由帮忙算帐的中年人代社老将这次“做社”的收支情况报告了一下;之后,社老说了一句,大家要按照老规矩不要违反,没有宣讲习惯法的具体内容。[10]


  

  吃完饭后,二点半左右不少年轻人就开始返回村里;有些村民还在喝酒猜拳,有些村民还在聊天,较迟回村。三月三“做社”基本结束。[11]


  

  二、现代化进程中“做社”的不变与变化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容质疑的主流和趋向。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目标。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21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现代化是一个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12]处于西部大开发中的瑶族地区面临国家整体现代化、西方现代化的挑战,经历经济的工业化、政治的民主化、社会的法治化、观念的理性化的转变,瑶人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受到深刻的影响。


  

  广西金秀郎庞瑶族自亦处于现代化的发展、变迁过程之中。我们对广西金秀郎庞瑶族的“做社”进行思考,亦须在现代化的背景和视角下进行,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不变与变化,分析现代化发展具体影响瑶族习惯法的因素,探讨现代化变迁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的重新恢复有其社会需求、社会环境;受现代化变迁的影响,“做社”活动既有不变方面也有变化的部分。


  

  在中断三十多年后,在瑶族地区现代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广西金秀郎庞瑶族重新恢复“做社”,主要是由于郎庞瑶族的固有习惯法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深刻影响,习惯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瑶族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重要部分;郎庞瑶族在进行农村改革以后,人民公社解体,国家紧密型的社会管治模式发生了变化,社会自治有了一定的空间,基层社会的基本功能需要社会组织承担;瑶人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为求安定而增加了对团体的依赖;知晓、熟悉固有习惯法的社老、师公等首领、专门人士依然存在,传统的习惯法传承机制没有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并有一批热心习惯法的老年人;郎庞村民较为团结,比较齐心,“做社”的重新恢复可以显示郎庞人与邻近瑶人的不同,表现独特文化,体现村庄的凝聚力。


  

  重新恢复后的“做社”,仍然为瑶族民间自治性的活动,为联结村落共同体的纽带;在基本内容、规范方面没有改变,仍是遵循固有习惯法进行,基本上为传统瑶族习惯法的现代表现。“做社”的时间、参加对象、组织者、基本程序和步骤、具体内容、目的等基本一如以往,没有变化;参加者的权利、义务也按照固有习惯法确定。与古代汉族的祭社也基本相同,可谓华夏“社”文化的当代体现。


  

  “做社”时社老强调的瑶族习惯法的内容也基本没有变化,主要为不准偷盗、搞好生产、不要乱开荒等,否则就要处罚,罚违法者50斤米、50斤酒、50斤肉、50块钱等;知道了不报告的为从犯;外村人偷本村的,也按这一规范处罚。瑶族习惯法规范和法价值没有变化,依然强调民主、互助、自律。


  

  不过,由于社会的变化,“做社”的功能和参加者心态有变化,瑶族习惯法也在不断的发生某些变异:


  

  (1)“做社”的世俗性多于宗教性。“做社”的祭奠色彩已很弱,宗教、迷信成分已不多,瑶人的自然崇拜观念已很弱,对社王的保佑作用并不很相信,“做社”已主要成为一个节庆活动、一种民间的世俗活动,瑶人也借机进行生产劳作期间的休息和改善生活。如在祭祀时蜡烛烧着了红布,社老、师公和其他瑶人并没有产生诸多联想而将之与社神的旨意相连,没有认为此为灾异征状,并没有感到紧张和恐慌,而以较为平常的心态对待。[13]


  

  (2)“做社”的娱乐性多于教育性。在“做社”时,参加的瑶人聊天、打牌、下棋等,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交流各种信息,村人在一起共聚同食共乐调剂生活,怡悦精神;传统“做社”的核心内容——社老“料话”、宣讲习惯法所占位置已较为次要,瑶族习惯法的重温、学习、教育轻轻带过,传统的遵规守矩、按秩有序教育基本上成为陪衬。


  

  (3)“做社”的礼仪性多于规范性。“做社”突出的按照老规矩做、强调坚持而连续的活动,每一环节都遵古守制,突出仪式性、共聚性。并不注重“做社”的具体内涵、实际规范,如覆盖在石头上的红布、四个用锡纸做成的类似伞的物件,社老、师公已不知其意,不清楚其具体内涵,说过去就是这样的,只是按照老规矩做。习惯法的具体含义比较模糊,较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模式、标准、方向。


  

  (4)“做社”的宣示性多于强制性。“做社”时,社老仅仅讲“大家要按照老规矩,不要违反”,主要是重申瑶族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规范,重在宣告、强调一种精神、心理上的认同、一种华夏文化和瑶族文化的传承;对不参加者没有规定具体惩罚办法;近六、七年没有实际受到惩罚的事例,习惯法强制作用极弱。


  

  (5)“做社”的形式性多于实质性。“做社” 遵古守制,注重的是形式性、精神性的方面,主要是表明村庄的团结和齐心,体现瑶人的守望互助,从形式上进行村庄、民族的自我识别和文化认同,象征意义更为突出;自然崇拜以期望社王保佑和禳灾的愿望极弱,习惯法的约束力不强,传承的更多的是一种瑶族习惯法观念、瑶族习惯法意识,习惯法对瑶人行为的实际规范意义不明显,较少能够直接调整瑶人的社会关系。


  

  (6)“做社”的生活性多于生产性。传统的“做社”有生产安排的功能,社老在聚饮时宣布有关生产的各种安排和规范(如浸稻谷种、做秧田、扯田基草、扯秧的选定日期;割草(采绿肥放秧田内)要听放炮之后,各人才能出门,不许争先;放水进田,要依照旧日的田坝口,不许乱开乱挖,别人耕田过后,要过三天,才准由这田放水过下流的田里等)。现在“做社”基本上与生产无关,社老不再管理共社人员的生产事宜,“做社”的主要内容为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交流、娱乐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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