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瑶族习惯法的自我创新机制、现代转化能力,对瑶族习惯法的现代命运也密切关联。不少瑶族村寨将固有的习惯法通过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形式出现,[36]既体现了国家的要求,也反映了民族的文化,使瑶族习惯法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需要,瑶族习惯法有有利于现代化的因素,表明瑶族习惯法在现代化发展中仍有活力。这一瑶族习惯法的自我调适机制颇值得注意和重视。
瑶族习惯法有其形成、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体现了民族个性,在维持瑶族共同体的发展和延续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有深厚的基础。因此,瑶族习惯法表现出连续性、持续性而不易消失,在处于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瑶族地区并不可能立刻失去影响,以保持民族的完整性。
4、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瑶族习惯法面临的最明显、最关键的问题为主体问题,这是决定瑶族习惯法前景的最主要因素。广西金秀郎庞瑶族的“做社”表现出社老不想做、师傅没有传人、青年人没有兴趣、儿童无法参加的状况。
社老不想做。现在由于外出人员的增多和外出的频繁,知识来源的多元化,经验在瑶人生活、生产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因此“做社”的组织难度越来越大,社老所花的时间、精力越来越多,瑶人的支持、配合越来越少,瑶人的意见却越来越多,社老所获尊重也越来越少。因此社老颇有些灰心丧气,表示不想再“做社”;即使现在参加“做社”,也无可奈何。社老不愿自己儿子接替;迫切希望能够改变习惯法,另有人接替社老这一职位。如果没有社老,缺乏了“做社”的组织者,“做社”活动自然无法进行了。
师傅没有传人。师傅即师公是“做社”的具体实施者,但是现在年轻人面对民族文化的受冲击态势,嫌社会地位不高、赚钱不多,不愿意学习做师公,因此师傅一直找不到徒弟,缺乏接班人。如果本村没有了“做社”的专家,那只有去外村请;附近村没有师公,就须去较远的村请。显然,这样“做社”的经济支出和时间、精力投入就更多,于“做社”的延续增加了难度。
青年人没有兴趣。年轻人文化程度普遍高一些,接受信息的渠道多一些,科学知识较为丰富,山外的地方走的也多一些,较老年人更见多识广,他们更关心个人、家庭的现实利益,对村寨集体利益、共同利益和瑶人团结之类不很热心,也不太相信社神的力量和“做社”的功用。他们参加“做社”被动性比较明显,既不想了解“做社”的具体内涵,也不注重习惯法的现实效力,更多的是出于邻居、亲戚、族人的情面,出于对较热心“做社”的长辈的尊重,基本上不是“做社”本身吸引他们。这样发展下去,“做社”就缺乏了群众基础,可能后继无人。
儿童无法参加。由于现代教育体制因素,不可能在“做社”日放假;也由于“做社”习惯法规范要求每家仅出一位代表,因此儿童极少能够参加“做社”。这样,儿童就失去了耳濡目染瑶族习惯法的亲身实践,缺乏了解“做社”习惯法的机会,长此以往,自不利于瑶族习惯法的传承。
当然,金秀郎庞瑶族也并非都不热心“做社”,老年人普遍比较积极,有二、三位说话较有分量的中年人也十分支持,村里的首富非常热心,骨干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将存在和发挥作用。这些对处于现代化发展中的“做社”活动的存在和发展是有利的。
可见,瑶族习惯法的命运与瑶人这一习惯法主体息息相关。民族成员的习惯法意识、利益追求等直接影响“做社”这样的习惯法的未来。需要进一步观察的是,这两类人的力量对比关系在什么因素下会发生变化,金秀郎庞瑶族的“做社”的未来与其他瑶族习惯法一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何类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就目前和今后几年而言,支持“做社”的郎庞瑶人居于主要地位。
同时,在许多瑶人的观念中,瑶族习惯法包含了民族精神的内在要素,能够强化群体认同和识别,表明与外群体的“不同”,突出自身的地位。这一民族意识虽有功利性的成分(民族因素成为争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手段,如吸引外来投资、扶贫帮困、发展旅游等),但于瑶族习惯法的发展亦有积极意义。
五、结语
通过对金秀郎庞瑶族“做社”发展前景的综合分析、全面考量,现代化虽可能影响瑶族习惯法正常发展,有诸多可能致使其衰落、消亡的因素,也客观存在不少推动其生长的内在基础和外在力量;瑶族习惯法产生于瑶族社会生活的沃土,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维持瑶族共同体发展和延续的民族个性。因此,通过政府与瑶族民间相互尊重、理性协商,我对瑶族习惯法的现代命运表示谨慎的乐观。
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现代化对当代中国瑶族习惯法的影响需要客观、全面、持续的观察。我对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活动的考察仅仅是这一观察的一部分,自不可能完整的揭示了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全貌;我以“做社”为对象,就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进行的思考,也只是反映了我个人的现时认识,自不敢言准确的把握了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现代化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对瑶族习惯法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我们唯有正视才能多兴利少得弊。我的努力是希望我们从微观、宏观方面共同关注现代化过程中的瑶族习惯法,通过瑶人、政府和全社会等的主观自觉和能动努力,理性认识瑶族习惯法,使瑶族习惯法能够有机的融入现代化的发展大潮之中,使现代化与中华固有文化、瑶族固有文化能够共洽并合,发扬瑶族习惯法的优秀元素,为瑶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瑶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瑶人的生活富裕和幸福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261页。
我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3页。
有一些学者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研究,如范宏贵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徐中起等主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俞荣根主编的《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等。
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金秀大瑶山瑶族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99—101页。根据胡起望、范宏贵的调查,解放后,广西金秀郎庞屯已不再祭祀社王。至1982年,郎庞及其周围数十里的盘瑶,已没有了“做社”、“祭社”的活动。参见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225页、第242页。现在,广西金秀郎庞屯又恢复了“做社”(祭社)活动。
清·钮秀《觚剩续编》卷四,笔记小说大观本。
根据具体情况,金秀盘瑶“做社”的时间、内容、仪礼等各有差异。有的一村为一个社,有的一村往往有几个社;例如坤林村共二十五户就曾立有三个社,即平安社、新安社、全州平安宁静社。“做社”(祭社)的次数各有不同:有的是每年两次(如三角乡甘冲村),有的每年三次(如坪山、六仁等村);有的四次(如坤林村)。有祭社后共社各户在社前聚餐的,有的仅是烧香祈祷。总的说来,盘瑶祭社耗费财物并不很多,祭典也不如茶山谣及花蓝瑶那样隆重。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399页。
在远古时代,社有土社、石社、树社等,如《淮南子·齐俗训》曰:“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夏后氏其社用松;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周人之社,其社用粟。”祭祀社神(土地神)不只早在三代时即已存在,而且祭祀的场所、方式则因地区、时代不同而更有所异。在古代,石社、树社比较常见。《淮南子·齐俗训》载:“殷人,社用石。后世,五尺之石埋其半于地,所由本地。”《太平御览》卷531引许慎《五经异义》:“今山阳民俗礼祀有石主。”也有凿像的,“昔州县祭社,尝筑一大坛,望山而祭。今立殿宇,已为不经,塑为人像,又配之夫妇,亵渎甚矣。是宋时已有塑像之所谓土地社公者矣。”(中华民国三年广西《荔浦县志》卷一。)不过,古代社的标志主要是社树,建社于茂树之下或栽种社木。《墨子·明鬼下》:“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位。”而根据孙贻让先生考证,“位”为“社”字之误。(参见孙贻让:《墨子闲诂》,中华书局1954年,第146页。)《论语·八佾》曰:“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刘义庆的《世说新语·方正第五》记有:“阮宣子伐社树,有人止之,宣子曰:‘社而为树,伐树则社亡,树而为社,伐树则社移矣。’” 辛弃疾的《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词亦有:“旧时茅店社林边,路转溪桥忽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68—69页。
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242页。
与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类似的有云南河口瑶山乡水槽村瑶族的“祭龙”等。水槽瑶族认为神树是他们村寨保护神的象征,他们称神树为“龙树”,对之备加崇拜。在他们的观念中,认为村寨保护神支配着人们一年的农事活动,因而播种、收割都要先祭祀“龙树”,以求得它的保护。他们一年要举行两次“祭龙”活动。第一次是宣告一年一度的播种将要开始,祈求神树保佑;第二次是收获农作物,感谢神树的恩赐。“祭龙”活动主要由村寨的三个目老即寨老、丁主和师主主持。2000年1月24日下水槽自然村就举行了“祭龙”活动。在参加祭龙的过程中,绝大部分老人说:“祭龙是我们下水槽社一年中最重要的祭祀活动,通过祈求“龙树”的保佑,才能保证全寨子清吉平安,五谷丰登,六畜兴旺。”还有些中年人讲:“祭龙活动非常有效,只要哪一年不搞,那么这一年必然要发生灾害疾病。”也有人说:“现在绝大部分青年人不懂祭龙活动的仪式做法,这将意味着今后村寨会灾害连绵。”有文化的青年人则认为:“完全没必要举行些活动。”参见匡自明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瑶族(河口瑶山乡水槽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4—156页。
广西金秀郎庞瑶族习惯法的内容,主要为不准偷盗、搞好生产、不要乱开荒等,否则就要处罚,罚违法者50斤米、50斤酒、50斤肉、50块钱等。知道了不报告的为从犯。原来为“四个36”,后来提高以示严惩。外村人偷本村的,也按这一规范处罚。近六、七年郎庞没有发生过违反习惯法的事例。
这可与古代祭社相对照。秦汉时期,乡社、里社的春社与秋社是一年中常规性的两次祭社,是民间最重要的祭祀,由里正、父老主持,具体执行为社祝、社宰、祭尊等人,主持祭仪及祭后祭品之均分。乡里之祭社或丰或俭,并无统一标准,不作硬性规定。《史记?封禅书》记载:“后四岁,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谨治木分榆社,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木分榆社因是高祖少时常祠之社而受到隆重的祭祀,祭品丰盛《汉书?陈平传》则说:“里中社,(陈)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祭社时酒肉配以蔬果,也属于较丰盛的祭祀。而地湾“对祠社,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升(《居延汉简甲乙编》)则属于比较简陋的祭社。祭社时,乡里之民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参加,费用也由乡里居民分担,或“里中遂敛钱以为社供”(《春秋繁露》),或直接凑集物品。社民共同承担社祭费用,是平等参与祭社的首要条件。在汉代就曾出现过因家贫未能分担购买祭品的费用而在分配祭肉时被人驱逐的情况。祭社时,社彭咚咚,社酒香醇,社肉均分,人们尽情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宴饮欢乐。即使“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淮南子》)社日真正成为民间娱乐的盛会。参见高臻、贾艳红:《略论秦汉时期民间的社神信仰》,《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明代规定民间每里都要设“里社”,定期举行祭社。祭社包括祭土谷之神、会饮、宣誓等内容。据《洪武礼制》,明初乡村各里都要设社坛一座,“祀五土五谷之神”。《明会典》这样规范祭社:“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专为祈祷雨阳时若,五谷丰登。每岁一户轮当会首,常川洁净坛场,遇春、秋二社,预期率办祭物,至日约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豚、酒、果、香烛随用。祭毕,就行会饮,会中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强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时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作科,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读誓词毕,长幼以次就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参见陆焱:《贵池傩与社祭》,《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7卷第3期(2005年5月)。
根据经典现代化理论,现代化可以分为政治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科层化(官僚化))、经济现代化(工业化、专业化、规模化)、社会现代化(城市化、福利化、流动化、信息传播)、个人现代化(开放性、参与性、独立性、平等性)和文化现代化(宗教世俗化、观念理性化、经济主义、普及初中等教育理论)等。经典现代化理论认定的现代化过程的九个特征是:现代化是革命的过程;是复杂的过程;是系统的过程;是全球的过程;是长期的过程;是有阶段的过程;是趋同的过程;是不可逆转的过程;是进步的过程。现代性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政治民主化、经济工业化、社会城市化、宗教世俗化、观念理性化、现代主义、普及初等教育等。参见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国现代化报告2003——现代化理论、进程与展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综述。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没有郎庞瑶族早先的“做社”活动的具体记载,因此无法确认这种变化是重新恢复“做社”以后才出现的还是在郎庞村形成(郎庞村形成约有120年)以后逐渐变化的,抑或郎庞瑶族一开始“做社”时即如此。
《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1页脚注、第67页。
王丽娜:《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特征》,《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第21卷第3期(2004年3月)。
2005年以来,金秀瑶族自治县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为载体,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提高素质为保障,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目前,金秀县劳务输出人数已达5639人,完成全年劳务输出任务的112.8%,实现总收入超3990万元,成为金秀县广大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参见李江山:《金秀县发展劳务型经济成效大》, http://www.gx.xinhuanet.com/dtzx/2005-11/29/content_5704573.htm 2006年1月18日最后访问。
金秀大力推进绿色致富工程,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金秀县新增茶叶7274亩,药材3046亩,八角17240亩,毛竹344亩,名特优新水果4558亩,使这四大经济林带的总面积达46.38万亩,全县12万多农业人口,人均拥有3.9亩“摇钱树”。参见杨树森、梁爱华、郭业山:《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之花绽放金秀大瑶山》, http://www.gx.xinhuanet.com/dtzx/2005-09/29/content_5245937.htm 2006年1月18日最后访问。
参见高丙中主编:《现代化与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5页。
王彦斌、钱宁:《现代化过程中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对云南几个少数民族村寨的调查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徐杰舜、杨清媚:《民族生活方式论》,《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7卷 第3期(2005年6月)。
AaronAhuvia、阳翼:《“生活方式”研究综述:一个消费者行为学的视角》,《商 业 经 济 与 管 理》2005年第8期。
胡梅叶:《略论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安徽教育学院学报》第23卷第4期(2005年7月)。
村里的首富在1994年时就盖了二层三开间的楼房,贴有瓷砖,花了八万元,当时郎庞还没通公路,而是靠人从金秀县城背进来的,每背一袋水泥12元。他家里彩电、音响、冰箱均有,装有卫星天线,家具也不错。他有一手木工绝活,现在在金秀接工程,正在莲花山有一34万元的做亭子的工程,赚个7、8万元应没问题。他的发展、致富与其重视与各方面人建立良好关系有很大关系。他在20世纪80年代末时因为贩运木材被公安局抓住了,后被关了6个月,此事还被罚了几万元,给他打击很大,那年过年时仅有30元割点肉,夫妻相对而哭。但那事使他认识了金秀县政府的各方面的人,为其现在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据介绍,他不喝酒,但抽烟,因而每到一单位就尽量散烟,还请县里的人到他家喝酒。他原来是村里的队长,2003年因为通水问题而被村民有意见而辞职了,现在村民抓阄选了一个覃姓人做队长。
村中心学校的校长是郎庞人。据校长介绍,他们学校都是公办教师,没有民办教师了,工资不拖欠,由教育局发,一般5—6百元,他自己83、84年时做民办教师,现在980元,在当地当然收入不错,过日子也可以。他介绍,现在可能还要撤并一些教学点,这样,朗庞的1—3年级学生可能就要到中心小学去,住宿,他们已经打报告了,尚没批。据他估计,一个住宿的学生一个月要花150元左右。早上我在村里转时,就在7时左右见三个孩子背着包去上学。有一家的大女儿五年级在甲江乡学校读,初一在金秀读,后因学费太高而没读了。
陶富源:《哲学的当代沉思》,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9-304页。
可作一证的是2005年1月8日广西金秀县桐木镇发生的一起受神婆影响的杀人碎尸案件。1月8日晚,正在山里替矿老板打工的金秀县桐木镇仁里村甘棠屯村民廖某接到妻子的电话,叫他次日尽快回家,好将地里的玉米收了拿去卖。9日一早,廖从矿上回来。可进家却没看到妻子。在厨房炉灶上煮好了一锅猪潲,但猪还没有喂。廖当时并没多想,见到一旁还有一箩筐的猪菜,而剁猪菜的刀已钝了,便拿起刀磨锋利后,准备重新架锅再煮一锅猪潲。就在这时,他发现灶膛里的灰很多,便用火钳去扒,不料竟扒出一只人的脚掌来。廖当即惊慌起来,跑出门向左邻右舍打听,均不知其妻去向,他于是向桐木派出所报警。金秀县公安局当即组成10多人的案件侦破组赶到甘棠屯。经过DNA试验,警方很快确定那只从火灰中扒出的人脚掌及现场残留的血迹,就是廖某妻子阿香的。1月13日上午,在金秀县头排镇成兴屯,有一农户的狗不知从何处拖回一只人头给狗崽嬉戏,后又拖回了一条人腿。农民见状大惊,赶忙报警。警方据此迅速在距案发地十七八公里的省道旁一山岭上,找到了被砍成三截的尸骸,并证实就是阿香失踪的部分尸体。调查中一名老者向民警提供了一条线索:这几天住死者下家的一名叫廖龙福的男村民脸总是阴沉沉的,而廖几年前曾为建房之事与死者发生过矛盾。民警抓住这一线索,即对廖进行传讯。但廖一直不承认。1月20日,专案组再一次传唤廖龙福,廖龙福不仅供出了其杀死阿香的原因和经过,还带民警指认了抛尸现场。
原来,早些年,廖龙福与阿香两家就因屋地的问题发生过矛盾。2000年,廖龙福要建新房,可正当他半夜燃鞭炮进行开工典礼时,恰好经过的阿香与丈夫不知谈到何事,讲了一句“今天的好日子要变坏日子了”。廖刚好听到,心里很不舒服。2001年中秋节前一天,廖的儿子到桐木赶庙会,不料遇到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死亡。廖就将此与阿香的那句话联系到一起。廖进新房后不久,腿又患上了风湿症。廖于是向神婆问卦。不料神婆说,他建房选的时辰是吉时,只是被人坏了。廖对阿香是仇恨有加,一直蓄谋要害阿香。
1月8日晚,他趁阿香一人在家剁猪菜准备喂猪之机,潜入阿香家,用火砖将她砸死,而后用她剁猪菜的那把刀进行分尸,直到把刀砍钝。随后借了村民的一辆车,把尸块抛到荒山野地。参见陈杰、闭建武:《农民迷信受神婆“点拨” 砸死“坏事”邻居并碎尸》, 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fzzh/200501270163.htm 2006年1月18日最后访问。
在现代化建设中,金秀县重点发展旅游、小水电、经济林等。美丽的山水风光、优质的生态环境、舒适宜人的气候、多彩多姿的民族风情,大瑶山的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开发潜力巨大,前景看好。2004年5月,金秀县举办了“大瑶山杜鹃花节”,近4万人次到金秀旅游或商展,带来直接经济收入1800多万元,招商引资1.2亿元。作为主导产业来培育的旅游业,已经显示出其关联带动性强、产业链长的优势。2004年,全县接待国内外游客17.31万人次,直接收入2033.97万元,带动社会创收6101.92万元。大瑶山蕴藏丰富的水能资源,金秀县出台了《小水电开发若干政策的规定》,优化了客商投资开发小水电的软硬环境。从2003年以来,全县已批复立项小水电开发项目19个29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98720千瓦,设计总投资5.56亿元。目前已有3个水电站建成投产发电,9个正在建设之中。小水电的开发,不仅改变了山区群众历来烧柴的能源结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而且还开辟了一条利用电能发展工业的新路子。全县的有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活立木储量等几项指标大幅度提高,250多万亩的森林、高达87.32%的森林覆盖率,让大瑶山成为广西最大的“天然绿色水库”。参见杨树森、梁爱华、郭业山:《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之花绽放金秀大瑶山》,
http://www.gx.xinhuanet.com/dtzx/2005-09/29/content_5245937.htm 2006-1-18
明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四。
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页。
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5页。
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9页。
高道蕴著,高鸿钧译:《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如互助习惯法,体现男女平等的入赘、子女命名、继承方面的习惯法等。
如听信道师巫婆的“指点”而杀人的习惯法等。
如1951年,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即沿用固有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8—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