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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

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



——以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为对象

高其才


【关键词】瑶族习惯法
【全文】
  

  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民族。根据2000年11月1 日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瑶族人口有255.1920万,分布于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江西、海南等省(区)的一百三十多个县内。其中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145万多人,占瑶族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20世纪50年代前,中国的部分瑶族地区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有些瑶族地区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1]瑶族社会没有建立统一、有效的政权组织,瑶人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方式生存和发展,通过自治、主要依靠内生秩序维系民族的繁衍,广西金秀瑶族的俗语“瑶还瑶,朝还朝”正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中央政权对瑶族的管治和法律调整较为有限,瑶人过着较封闭的带有原始民主性的社会生活,为了美好而有序的生存而不断的自我组织、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的创造着世界。在瑶族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习惯法的存在,各地瑶族的社会制度发育得较为健全。[2]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政治控制的强化、国家法律逐步深入瑶区,瑶族习惯法的功能和影响日益有限。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由于社会控制机制的一定变化,固有的瑶族习惯法有了较大的作用空间。同时,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瑶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交通、通信、电视等的发展和人员外出做工等极大的影响了瑶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观念,这对瑶族习惯法又有着直接的影响。“做社”(金秀郎庞瑶族祭祀社王的称呼,亦称“祭社”、“吃社”)即为其中受明显影响的习惯法之一。[3]


  

  瑶族崇拜社王,“做社”本身为民间宗教信仰仪式和习惯法活动,同时又为宣讲习惯法的专门方式之一。瑶族也很早进行祭社。据载:明代时,受汉族的影响,也由于农业的发展,瑶族已经有祭社实践了。“东安、西宁与罗定州三接壤之间,群山盘郁,瑶僮屯聚。前朝(指明代)陈伦进兵开复,即于其地设立圩场。圩上建一社坛,坛前小河,汇而为潭,潭广亩许……环圩二十余村,每岁二八月,丁后一日,各村长幼咸集,约二百余人赴社。其将祭也,潭内必有大锅浮出水面,取以炊米烹肉,不溢不漏。祭毕合饮,则人人足给。仍以其锅还潭,锅自沉潭底。有届祭期,锅复浮出,岁岁皆然。”[4]


  

  广西金秀县内5个瑶族支系都有“做社”、“祭社”的习惯法。广西金秀郎庞屯的盘瑶和其他各村的盘瑶一样,历史上是全村的村民虔诚供奉社王。[5]每个社王都有一个名称,郎旁的社王称为“歌龙社”,社名的来源已不可考查。茶山瑶、花蓝瑶和与大瑶山相毗领的象州、荔浦县的壮、汉族,也信奉社王,并建有庙宇。不同的是,盘瑶没有社王庙的固定建筑物,而是就地搬来三块大石头(他们称石鼓),不加雕凿,将石块竖立起来当社王偶像崇拜。这种做法,与古代记载中立石为社的情况相类似,[6]也许正是盘瑶长期的贫困和迁徙不定的生活,促使他们保留了古代的这种祭社方式。郎庞原先的社王石像就置于朗庞岭脚下,朗庞冲边上、靠近溪水的地方。


  

  广西金秀郎庞瑶族的习惯法规定,社老一般由最早迁来这里的户主担任。在祭社仪式上,除了祭祀活动外,每次都还有社老的“料话”(讲话),其内容为:注意防火,禁止嫖赌,不许乱拿别人的东西,防止偷盗等等。具体而言,金秀瑶族传统习惯法规定,每年二月、八月春秋两次“做社”(祭社)时,头人(社老)要对共社的群众“料话”,即宣布在农业生产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习惯法。二月社的规定,包括浸稻谷种、做秧田、扯田基草、扯秧的选定日期(限定各居民同在一天进行);割草(采绿肥放秧田内)要听放炮之后,各人才能出门,不许争先;放水进田,要依照旧日的田坝口,不许乱开乱挖,别人耕田过后,要过三天,才准由这田放水过下流的田里;犁田耙田时,牵牛过田,要依原来规定的老路走,不许随便经过不应走的田基;不许乱拿饭包、犁耙;见别人的田水漏干了,要帮补漏洞;过了清明节,各家不得放鸡鸭猪出外。八月社的规定,包括禁止乱入老山,不许放鸡、鸭、猪下地吃禾;不许乱拿禾把和饭包;挑禾把过路,肚饱的人要偏路让肚饥的人走;不许偷盗桐子、茶子,要等主人拾过之后,才得检拾。“做社”(祭社)也是对瑶人进行习惯法教育的活动,强调要遵规守法。[7]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郎庞已不再“做社”(祭社)。到1958年时,连代表社神的三块岩石也给打烂了。[8]


  

  2004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我参加了广西金秀郎庞屯的“做社”活动,实地观察了瑶族的习惯法活动,感受了瑶人对民族习惯法的态度。本文试以“做社”为对象,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的实际状况,思考现代化对瑶族习惯法的具体影响,以引起学界对这一现象的关注。


  

  一、“做社”的现实活动


  

  郎庞屯位于广西金秀大瑶山的中心地区,座落在牛塘岭西麓的半山腰,海拔在650米——700米之间。郎庞屯为一自然村,至调查时共有34户142人,主要有冯、黄、赵、盘、庞等姓。


  

  2004年4月,我在广西金秀郎庞对“做社”日期、“做社”筹备、“做社”过程进行了实地观察和调查,感受了瑶族习惯法的具体运作,对瑶人的习惯法观念有了一定的理解,引发我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的思考。[9]


  

  (一)“做社”日期


  

  广西金秀郎庞瑶族何时开始重新恢复“做社”(祭社),已无法具体确定。根据村内老人的回忆,时间并不久,约在1988年、1989年前后。


  

  重新恢复“做社”后,郎庞瑶族依照固有习惯法,确定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六月初六、八月初二为“做社”日。2004年4月21日是农历三月初三,为郎庞瑶族的“做社”日。郎庞瑶族“做社”分为大做、小做。据介绍,大做规模大、内容多,需要持续二天二夜;而2004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为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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