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不容否认,在《刑事诉讼法》中确有一些规定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的。最突出的是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规定大有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认其罪的意味。特别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此情形下对其进行讯问,并要求“如实回答”,显然带有强制性。
三、《修正案(草案)》实质上已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实至名归
如前所述,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实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确也“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份。”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如今15年已经过去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是否应当吸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笔者看来,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首先,在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二年半之际,即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批准并加入该《公约》,但作为签署国应当有义务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正式加入该《公约》。对此,我国党和政府已多次公开表明态度。2004年1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6]2005年10月19日我国政府颁布第一份《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其中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 [7]可见《公约》的签署,既对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提出了要求,也奠定了基础。
其次,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庄严的宪法。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保障人权入宪为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