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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名实辨析

  

  经查《公约》第14条的规定,其第3款在规定受刑事指控者“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时共列举了七项,其中(庚)项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那么,这一规定是不是沉默权?理论界一般称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或“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很少有人称此为沉默权。当然,它与沉默权有着内在和实质的联系,但两者并不是完全等同的。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又限于篇幅,本文不对此进行分析、论述。只是指出一点,在《公约》上无罪推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相互包容的。也可以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存在,并不妨碍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至于它是不是“沉默权”在这里已没有必要讨论了。


  

  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应当吸收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曾在法学界讨论过,并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在五十年代后期左倾思想路线主导下开展的反右斗争中,主张吸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自然受到排斥,有关的人员受到打击、迫害。八十年代初期,乘着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东风,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我们应当科学认识无罪推定原则,并再次主张我国应当吸收、确立这一原则,又在法学界引起一场讨论,但时间不长,被列为精神污染受到批判。好在时代不同了,对有关人员没有象反右时期那样打击迫害。进入九十年代,在酝酿讨论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这个问题又重新提出,并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和呼声。1996年3月经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围绕新增加的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理论界曾一度形成一个讨论热点。一部分认为第12条的内容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12条只是确立了法院定罪原则,并据此废除了检察机关原来行使的具有定罪性质的免于起诉权,并没有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含义和要求,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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