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反对的是带有强制性地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规定,并不反对鼓励、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更不反对鼓励、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主张取消“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恰恰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回答问题甚至自愿认罪。因为当不存在强制回答义务的时候,能够回答并在回答中承认有罪在很大程度上就表明是自愿回答、自愿认罪的。在西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就是如此。虽然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仍有60—70%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回答问题,在美国甚至有90%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见,沉默权并没有那么可怕!更何况《修正案(草案)》确立的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并不是沉默权。
因此,我们主张《修正案(草案)》第117条应当取消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规定,而只保留新增加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达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回答提问并自愿认罪之效。
一旦取消了“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当说《修正案(草案)》完全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此情形下,应当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作出如下修改:“任何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这样就可以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实至名归。如此主张,理由有三:
首先,既然刑事诉讼法实质上已经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什么不可以名正言顺地表述在刑事诉讼法上?其次,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再次,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法治水平,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还应破除一些错误认识。其一,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我们不能吸收。的确,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但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它是人类刑事诉讼规律的反映和体现,是人类共有的法律文化成果。就象我们能够接受并确立资产阶级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我们也能够接受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