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名实辨析
顾永忠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无罪推定原则;名实辨析
【全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正在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已公布的《修正案(草案)》虽未在文字表述上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内容实质上已体现或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辨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国际地位及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在其名着——《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贝氏提出这一思想,是针对中世纪封建诉讼制度盛行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在封建专制诉讼制度下,一个人一旦被认为涉嫌犯罪,就推定他是有罪的,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的提出,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横司法制度的时代要求,体现了人类进行刑事诉讼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因此二百多年来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并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2]18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作出的有关判例中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无可质疑的法律,是带有公理性质的和最基本的,它是执行我国刑事司法最根本的内容。”[3]1948年12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使这一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此后在联合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在这里,无罪推定原则被表述为受刑事控告者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义务承担者当然就是行使刑事追诉职权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包括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它有关国家机关。截止2011年8月,世界上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意味着它们都接受了无罪推定原则,由此可见该项原则在国际上的地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