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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

  

  如何解决受让人在不能善意取得时法律对其保护不力的问题呢?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解释上也应将不动产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之外,至于对不动产受让人之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应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以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来实现,理由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信赖保护机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性非常明显。[13]笔者亦认为,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经验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可能是一条更好的途径。因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相对于善意的受让人,登记的名义人被认为是真正的权利人,其对标的物的处分并非无权处分,而是有权处分,自不应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因而也就不会发生上述因适用无权处分规则所可能带来的对买受人保护不力的问题。事实上,早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物权法(草案)》就曾一度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但同时也规定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此,有学者建议删除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而仅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来解决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14]但是,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这一意见,而是反其道行之,删除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而保留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此一来,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承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就成为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尽管《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但在解释适用《物权法》第16条时,应理解为不仅包含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也包含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15]而持否定意见的学者断然否认《物权法》第16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的规定。[16]


  

  《物权法》第16条第1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笔者认为,该用语较为抽象,解释的空间较大,自文义而言,不仅可以将其理解为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的规定,似乎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的规定。尤其应该看到,尽管《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仍应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因此,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并将其作为《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显然更加符合体系上的要求。但是,即使认为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是否就能认为不动产的受让人可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径直适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理由是:既然《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通过限缩解释将不动产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就需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会与立法的精神明显冲突。在笔者看来,立法者之所以选择删除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的规定而选择保留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乃是因为立法者不欲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绝对的公信力,相反,立法者是想通过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限制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仅承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相对的公信力。[17]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我们就不能将《物权法》第16条与《物权法》第106条对立起来,而应将《物权法》第106条看作是《物权法》第16条的特别规范,应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尽管我国《物权法》承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但这一公信力受到《物权法》第106条的限制,因而不动产的受让人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获得保护,而只能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既然不动产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立场不能改变,上述买受人之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就无法通过解释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解决,在此背景下,我们只能将眼光投向无权处分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仍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为例,下列问题无疑值得作进一步的反思和检讨:其一,在登记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形下,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其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如果第三人为恶意,其交易安全是否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由第三人承担出卖人是否能够获得处分权或者获得权利人追认的风险是否具有合理性?此时如果出卖人故意毁约,又以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应对此种不诚信的行为?其二,在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的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固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是否便不能获得任何法律保护?第三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为善意,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经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如何处理?其三,在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善意”应如何认定?是否应考虑不动产的特殊性,而将对该善意的认定与动产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认定区分开来?不动产登记与善意的认定,乃至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之间究竟存在何种互动关系?第三人的“善意”应以何时为判断标准,是订立买卖合同之时,还是办理登记手续之时?如是后者,是申请登记之时,还是登记完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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