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环境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可以通过立法把如今司法实务部门摸索出来的一些有效的非刑罚措施进行明确规定,使司法部门有依据可循,避免法官断案的随意性。需要明确的是,非刑罚措施只是刑罚措施的有益补充措施,并不能取代刑罚措施,如果认为实施了非刑罚措施就可以放松刑罚措施,那将是非常有害的。笔者建议,在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中,既要坚持严格刑罚适用,同时不管环境犯罪的严重与否,只要是环境犯罪行为,一律适用非刑罚方式以弥补单一刑罚措施的不足,发挥其消除环境犯罪后果的持续危害和恢复环境权益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既惩罚了环境犯罪行为人,同时又使环境得到保护,且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作者简介】
雷鑫,单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注释】朱建伟、姚坚、费娜:《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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