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总是由重变轻,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总是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将由适用较少而发展为适用较多,虽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在目前肯定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也是理所当然的。[6]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刑法不仅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刑罚体系,也有必要规定完备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系。[7]
上述论者的论述均有道理,只是各自论述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而已。我国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除马克昌教授和张明楷教授等归纳的与世界刑罚轻缓化或非刑罚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的理论价值外,对于环境犯罪而言,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李华荣、刘士密等人盗伐防护林案,如果按照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元化的要求,法院只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这样本案中盗伐林木案的刑事责任是解决了,但因为盗伐行为而导致的高速公路防护林缺口依然存在,危害行车安全的隐患没有得到解决。本案审理中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考虑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问题,在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在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该判决有益于高速公路防护林缺口的有效恢复。可见,在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中充分利用非刑罚措施的有效性来恢复环境是可行的。
2.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在环境犯罪领域,刑事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指在环境犯罪中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各种措施。从有效保护环境以及环境的恢复看,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有多元性的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可以称作环境刑事处置,分为普通处置和特殊处置两大类。所谓普通处置是指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刑罚处置措施,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特殊处置强调的是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非刑罚处置措施,比如劳役、限期纠正或治理等。“根据环境刑事责任的特点和基本原则,可将追究行为人环境刑事责任的措施从整体上分为两大类: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8]刑罚措施包括罚金刑和自由刑,但以罚金刑为主。而非刑罚措施则主要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司法行政处罚两大类。有学者认为在环境犯罪中可以判处环境犯罪人刑罚以外的刑罚辅助措施。“环境刑罚辅助措施又称环境犯罪补充性处罚方法,是指对环境犯罪人所采取的刑罚之外的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损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包括教育性处罚措施、民事性处罚措施和行政性处罚措施三类。”[9]上述各学者关于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种类划分实际上是相似的,即都可以用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两大类来概括。但基于各自对刑法原理和环境犯罪特征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从而赋予了环境刑罚措施和环境非刑罚措施不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