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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

  

  (三)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


  

  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是加强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环节。国际金融标准的正确、有序和全球实施,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强化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反之,则易造成一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或加剧监管的国别化差异,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对国际金融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以督促各主权国家积极实施相关国际标准,并为其提供指导,监督其实施进程。


  

  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增强国际标准实施的框架》(FSB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Adherenc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根据该框架,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通过其标准实施委员会建立一个进程,以鼓励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提高其实施国际金融标准的水平,其中包括:(1)督促其所有成员国家(地区)履行其实施国际标准的承诺,增强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国际标准实施方面的权威性;(2)展开独立审查程序,以评估各成员方实施国际金融标准的情况,并向成员方提供其他成员方对其标准和政策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的反馈;(3)识别国际标准实施不合作国家(地区),并帮助他们改进标准实施状况。(13)


  

  上述框架为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做了初步构建,我们应在现有机制基础上牢牢把握下述三点,并对其加以发展和完善:一是保证机制运转的灵活性。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工作方式上,这将有助于国际标准实施工作在各主权国家的开展;二是保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权威性。权威性主要通过理事会对其成员行为的监督来实现,这将有助于国际标准实施工作实质性进展的取得;三是保证国际标准实施推动工作的适应性。适应性主要体现为在标准实施推动工作中,充分考虑各主权国家的经济和金融部门整体战略以及所处的阶段、金融机构的能力因素,这将有助于确保国际标准实施效果的积极性。


  

  (四)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


  

  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机构的跨境经营和金融风险的国际传播,迫切要求建立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以对跨境风险进行应急管理。应当说,该机制是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旨在于国际金融体系动荡、风险逐步显现和积聚之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效管理跨境风险,借以增强金融体系信心,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恢复国际金融稳定。


  

  为此,国际社会需要作出以下努力:一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成跨境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止其从事过度冒险活动,并特别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二是建立完善的危机应急处置机制,包括确立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国际危机救助体系,并加强区域和国际货币合作,合理分担跨境风险,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三是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推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最直接保护;四是建立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以正确识别问题金融机构并确保其有序地退出。


  

  金融稳定理事会已就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识别以及机构“太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il, TBTF)”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特别成立的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14) 将着力于跨境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并对跨境危机管理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已开始了一系列改革,以改善其贷款条件,增强自身资源,提高危机救助能力。可以说,一个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已初步成型。下一阶段,两机构应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构筑长效的国际金融体系“金融安全网”,以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偏好行为,合理救助危机,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引导并督促问题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并为投资者提供强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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