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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

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


李仁真;刘真


【摘要】法律机制作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工具应当具有组织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预见性等特征。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缺失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维护国际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开展早期预警实践、防范系统性危机的需要,也是推行国际金融监管协作、重塑国际金融秩序的需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平台。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和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
【关键词】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
【全文】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史是一部金融危机史,同样也是一部金融法制的变革史。纵观历史,可以看到,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余波未平,爱尔兰债务危机又再揭当前国际金融体系之短,全球金融稳定和安全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打击,构建合理、有效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已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本文拟探讨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应有作用与特征,论述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必要性,研究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对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形成的法律意义,并以此为基础对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基本架构作出理论构想,以期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国际金融维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应有作用与特征


  

  一般而言,金融稳定指的是金融体系能够保持审慎、高效和持续运作的状态,在该状态下,即使受到内部和(或)外部冲击,该体系仍能持续而不间断地发挥其主要功能。然而,国际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内生的稳定性,全球金融稳定必须依靠法律机制予以调节和维护。所谓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在这里是指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法律体制及工作机制的总称。


  

  (一)法律机制在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中的应有作用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在促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的同时,也导致了全球金融环境更大的不确定性和系统性风险水平的提高,致使国际社会危机频繁发生,往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讲亦是一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史。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man P. Minsky)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Financial Instability Hypothesis)”① 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他指出,不稳定性或称脆弱性是金融的固有特性,稳定本身就孕育着不稳定。② 换言之,国际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内生的稳定性;要实现国际金融稳定,保持国际金融体系长期处于审慎、高效和持续运作的状态,必须依靠一套外生的机制来予以实现。


  

  根据现代经济学的研究理论,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介入,但经济学家同样承认“政府失灵”,政府调控的失败亦可能成为危机的一大推手,例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最直接诱因正是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可见,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均存在“失灵”的客观可能性,因此,唯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减少或纠补它们共同的“失灵”,促使“两只手”的功能得以明确,运作得以协调。③ 由于法律方法具有透明、公开、稳定等特性,并兼顾公平与效率,故而能够引导和监督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种手段和工具(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以一种合理而有序的方式发挥作用,实现其金融稳定职能,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们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机制是化解国际金融体系内生及外生的不稳定因索,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在后危机时代,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国际金融秩序重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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