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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

  

  综上,正所谓制度创新必须依托于组织载体,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当前国际金融体系下唯一专注于国际金融稳定职能的国际机构,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从而为合理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奠定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


  

  四、未来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基本架构


  

  结合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其它相关国际组织的实践,并充分考虑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我们认为,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


  

  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危机的爆发往往波及面广,传染性大,极易引发全球经济的整体衰退,并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全面消除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是一场持久战,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因而,国际社会亟需构建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通过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程度和发展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早发现风险信号,并适时做出合适的政策回应,把好第一道防线,防范可能发生的危机。


  

  早在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即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力“识别并报告宏观经济和金融风险以及应对这些风险所需的措施”。(12) 作为回应,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基金组织之间已经联合展开了一些早期预警实践,以期在全球层面上识别宏观金融脆弱性,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减轻脆弱性的各项选择。


  

  作为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预警实践的目的不是预测危机,而是在多边框架内分析全球体系中的压力。从目前来看,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基金组织的早期预警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进一步强化两机构的合作,改进脆弱性评估和分析工具,建立最优的模型和区间,以及及早发现风险信号并予以迅速反映,仍是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营造一种公平、竞争、有序的经营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也应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应当能够有效推动同际社会就金融监管展开多方位合作,包括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国际金融标准的协调与统一、促进国家间金融政策对话等,以消除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障碍,确保所有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参与者都受到相应的监管,建立更加有力、更具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


  

  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特别成立了监督和管理合作委员会,并明确赋予该委员会处理监管机构间协调问题的职责,包括为监管当局者联席会议的设立和有效运作确定方针并给予支持;促进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当局间的信息交换与合作;提出并监测确保监管标准具有一致性的最佳做法。


  

  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已针对30多家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设立了监管者联席会议,为危机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各主要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也纷纷展开行动,针对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对国际标准进行审查、发展和完善。总体说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好金融稳定理事会这一新的平台,促成不同监管主体间更紧密的合作,消除监管漏洞和冲突,实现风险应对规则的前后一致;扩大监管范围,将引起整体经济和跨境风险的所有活动都包含在内;建立国家间有效政策对话平台,保持各国在危机应对中宏观经济政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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