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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

  

  第三,它是推行国际金融监管协作,重塑国际金融秩序的需要。


  

  正如1929年纽约股市大崩溃及其随后的经济大萧条催生了罗斯福新政,推动了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一系列法案的出台,开创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时代一样,由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也会成为国际社会重新审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严重缺陷的历史契机,也将开辟一个改革现有国际金融体系、重构国际金融秩序的崭新时代,故称为“后危机时代”。可以说,本次危机在本质上是国际金融体系的危机,深刻暴露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内在缺陷,除了以美元霸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不合理、国际金融机构的代表性和执行力不足以外,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呈“碎片化”状态,各行业性监管规则专业性有余而权威性不足,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缺失,没有形成有效的全球金融“维稳”中心和危机救助渠道,也是危机得以在全球迅速扩散并深度蔓延的重要因素。故而,基于危机后重塑国际金融秩序的需要,国际社会需要构建一个正式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以便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间以及他们相互间进行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以及金融市场监测的国际合作提供有效的法律途径。


  

  综上,我们认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稳定问题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极大地推动了全球金融“维稳”的国际实践。面对次贷危机以及当前仍在欧洲蔓延的主权债务危机,国际社会进行了深刻的制度反思,并致力探寻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路径,以期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协作,有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类似的危机重演。因此,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已成为一个时代的命题。


  

  三、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形成的意义


  

  从渊源上讲,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是由金融稳定论坛重构而产生的,它是次贷危机的产物。在这场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金融稳定论坛因其对危机的快速反应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终因其固有的法律缺陷而被终结了其历史使命。2009年4月,在二十国集团(G20)伦敦金融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决定创立一家全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更强健的组织基础之上重构金融稳定论坛,以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增强国际金融体系安全。可以说,次贷危机带来了灾难,同时也催生着制度变革。伴随着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及其相关运作,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初现端倪。在我们看来,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对于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构建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切实提升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提供了重要条件


  

  长期以来,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组织体系中、在国际金融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方面一直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这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国际监督,也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制度根源之一。与金融稳定论坛不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基础更为广泛,它包括二十国集团所有成员国家和地区以及西班牙在内的24个国家和地区负有金融稳定职能的政府机构,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各主要国际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各专业性标准制定机构⑦。由于金融稳定理事会更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将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组成的“金砖四国”(BRICs)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加入其中,可以有效地推动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开展金融政策的对话与协调,使来自各方的代表都能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反映自身的诉求和利益主张,利用程序正义提升实体正义,从而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提供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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