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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过失及其判断

  

  在对危害有具体预见可能性的场合,命令行为人采取必要的回避结果措施以回避预见可能的结果,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即使在不可能具体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场合,只要其行为具有如在业务过失致死罪中,是否会危及到人的生命、身体的一般性的不安感,只要不是为确保安全而采取了特别谨慎的态度,就会对原样地实施的行为具有危惧感、不安感,在这种场合,要求行为人对于无法特定的未知危险进行具体、积极的探求,或者像可能无意识地回避未知危险那样尽可能地回避采取冒险的行动,留心谨慎,在条理上是当然的{16}(P.33)。


  

  然而,由于不安感或者危惧感是一个内涵极不明确的概念,危惧感说实际上放弃了对具体的构成要件结果的预见义务,“对于这种恐惧感说,判例和学说的批判意见普遍认为,不当地扩大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违反责任原则”{6}(P.98)。1955年4月至7月,日本森永乳业(公司)德岛工厂所购买的生产原料含有大量的砒霜,造成食用奶粉的12 000名婴儿中毒、133人死亡。经调查证实,德岛工厂所使用的安定剂磷酸氢二钾产品为不合格的磷酸氢二钾的特殊化合物,含有砒霜。德岛工厂的厂长和制造科长被以业务上过失致死致伤罪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会预见到购进的物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砒霜,因而宣判二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指出,“本来,对于不是作为食品而制造的物,而是为了他用而制造的物(磷酸氢二钾),即便在学理上可以说,服用它也没有害处,但是,我们如果不清楚其制造厂家或者流通渠道的话,在服用它的时候,可能也要费一番考虑,正是这种不安感,……成为对危险的预见”,认为如果具有这种恐惧感的话,就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认为,“预见的可能性并不是不要求必须预见到具体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是,虽然不能特定会发生什么事,但是,只要有不能绝对排除的危险和不可忽视的恐惧感就够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制造科长有罪,同时认定厂长与事件没有具体联系,判决厂长无罪(德岛地昭48(1973).11.28刑月5卷11号1473页){6}(P.87)。日本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德岛案的判决在预见可能性程度上体现了危惧感说。


  

  危惧感说不当地扩大了过失的成立范围,违反责任主义,实不足取。但是,结果的具体性预见可能性说也不符合管理、监督过失的现实。被管理的物的复杂性、被监督的人的自主性和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决定了管理者、监督者不可能具体地预见到会危及哪些特定的被害人、因何种因素被害、会造成何种具体的危害结果以及因果过程等。可以说,如果在管理、监督过失中僵化地理解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程度,则无异于否定管理过失和监督过失的存在。


  

  如果对因果过程的重要部分有认识的可能性,就足够了。可以说,不管多么少见,在杀人犯为了杀害仇敌而在百货公司放火的场合,在与成为犯罪目标的被害人死亡有直接联系的限度外,总会在预想以外出现其他介入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据结果的具体性预见可能性说)原先在设备上存在的管理过失和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都会遭到否定{17}。


  

  因此,要将管理、监督过失的预见可能性程度界定为可能预见到具体的危害结果及其因果过程,是不切合实际的。在笔者看来,应当将管理、监督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程度理解为管理者、监督者对自己管理的物或者直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能够造成的危害结果及其因果过程的基本内容具有概括性预见的可能性,即只要大体上对在何种场合因何种原因会造成人的死亡、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预见对象的结果,既可以是具体的结果也应当包括特殊情况下概括性的结果。因此,将管理、监督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程度理解为对危害结果及其因果过程基本内容的概括性预见的可能性,并不违背过失的本质。另一方面,这种界定符合管理、监督过失的现实。因为,其一,管理、监督过失所造成的危害对象无非是消费者、企业所在地附近的居民或者本企业的从业人员,危害结果一般是造成他人死亡、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危害结果及因果过程的基本内容是容易确定的。其二,业务总是在专业分工的条件下存在的,管理者、监督者对业务行为危险的认识水平高于普通人,完全具有概括性地预见到危害结果及其因果过程基本内容的可能性。这种预见可能性程度的主张可以简称为概括性预见的立场。如果管理者和监督者对以被管理的物或者直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为中介的危害结果及其因果过程的基本内容,应当预见并具有概括性预见的可能性却没有预见,就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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