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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过失及其判断

管理、监督过失及其判断


王良顺


【摘要】管理过失与监督过失是相对于直接过失的两种新类型的过失。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的结果回避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的统一,管理、监督过失的结果回避义务是为预防危险和制止危害扩大而采取相应回避措施的义务。管理、监督过失的预见对象是以被管理的物或者被监督的直接行为人的行为为中介的危害结果,预见可能性程度应当界定为对危害结果及其因果过程基本内容的概括性预见。
【关键词】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对象;预见可能性程度
【全文】
  

  近年来,我国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许多企业主管人员和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了刑事追究。法院判决的通常做法是,在列举了各个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后,将处于领导地位的人的刑事责任界定为“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甚至含糊不清的“重要责任”,而作为刑事责任主观基础的过失却没有作具体的说明。[1]个别判决书虽然也提及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但只是指出其过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既没有具体地说明过失成立的理由,更没有进一步辨明其过失类型是管理过失、监督过失,还是直接过失{1}(P.98)。然而,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与直接过失毕竟是不同的过失类型,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甄别。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与直接过失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应当如何判断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不仅是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迫切的司法实务问题。


  

  一、管理、监督过失与直接过失的分野


  

  以行为人的地位以及与结果的关系为标准,过失可以分为直接过失、管理过失与监督过失。直接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直接过失是传统的过失类型,而管理过失和监督过失则是新类型的过失。日本大谷实教授认为,监督过失是指违反使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注意义务的过失”,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自身对物力、人力设备、机械、人员体制等管理上有不善而构成过失的情况”{2}(P.156)。三井诚教授认为,管理过失是指“无关于‘从业员之行为’之中间项,而籍由管理者对物的设备、机构及人的体制等不备情事与其事态发生结果间之关系,得构成刑事上过失之情形”,监督过失是指“对人之指挥监督上所发生之不适切而导致过失发生之情形”。[2]虽然不同学者在概念表述上存在着细微的差异,但是管理、监督过失的内涵却是基本相同的。质言之,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违反物质设备、管理体制、人员配备等管理职责上的注意义务而引起危害结果的过失,监督过失是监督者违反指挥、督促、检查、制止被监督的直接行为人的行为的注意义务,并通过直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过失。


  

  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与直接过失的分野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只要在心理上集中注意力,就能够预见危害结果,进而避免危害结果,过失事件主要是因为个人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这种偶然性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农业社会中的过失主要是直接过失。伴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法人形式的规模化生产、经营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工业化的生产活动通常是由多个法人成员协力完成的,法人成员中既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也有在法人生产活动中进行管理或者监督的机关成员。危害结果的出现往往是多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管理者的管理失当和监督者的监督不力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原因力。由于管理者和监督者离作业现场较远,不直接从事生产和作业,管理者和监督者所具有的过失明显区别于直接行为人所具有的直接过失。更为重要的是,法人犯罪理论的研究催生了管理、监督过失。依据日本以前的“两罚规定”,法人犯罪只追究业主(法人)和直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管理者、监督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日本法人犯罪的处罚出现了“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就越没有责任”的不合理现象。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和有效地抑止法人犯罪,日本法人犯罪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出现了对法人独立处罚论、企业组织体责任论等肯定法人犯罪的理论{3}(P.58-63)。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是,承认法人具有犯罪能力,主张对法人自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组织体责任论认为,管理者、管理者的行为也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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