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管理、监督过失及其判断

  

  “地位越高具有更大权限的人是能够影响企业组织体的活动状况的,尽管如此,他却对企业的活动情况置之不理,没有执行防止危害发生的对策的不作为,必须理解为企业活动的统括者乃至运营者违反了社会生活要求的注意义务,具有高度的违法性,如果因为没有实施直接的行为而否定其实行行为性,则是不合理性的”,“基于经营者等首领的作为、不作为,追究其个人责任,应当是可能的”,主张追究管理者、监督者的刑事责任{4}(P.105)。


  

  与追究法人管理者、监督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管理、监督过失的出现成为必然的结果。由此,过失呈现出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与直接过失并存的格局。


  

  直接过失在主体、注意义务的来源和因果过程等问题上区别于管理过失、监督过失。首先,主体的身份不同。直接过失的主体是直接行为人,在特殊的场合可能表现为法人的从业人员或者如护士等处于受监督地位的人员。管理过失、监督过失的主体则是处于管理、监督地位的人,一般表现为法人的机关成员或者如医生等处于监督地位的人员。其次是,注意义务的来源不同。直接过失的注意义务产生于法律法规或者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而管理过失、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则来源于管理者、监督者的管理、监督职责。最后,因果过程不同。直接过失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管理过失的因果过程虽然也是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其中却介入了被管理的物的因素,而监督过失的因果过程是间接因果关系,其中介入了直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管理过失与监督过失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过失,两者在注意义务产生的职责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过程上存在着差别。首先,两者注意义务产生的职责不同。管理过失注意义务产生的职责是对物的管理,被管理的物的范围是广泛的,既包括物质设备,也包括人员配备和管理体制等。与此不同的是,监督过失注意义务产生的职责是对在其监督下的直接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指挥、督促、检查和制止,监督对象是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其次,就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过程来说,两者也是不同的。管理过失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由于管理失当,如没有提供足够的物质设备、制定管理体制或者进行足够的人员配备等,从而没有建立起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体制,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因果过程则是间接性的,表现为监督过失通过被监督人的直接行为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出现。关于管理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关系,理论上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并立说。这种观点将管理过失与监督过失相并列,视管理过失为区别于监督过失的另一种过失类型{5}(P.226)。其二,包容说。即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管理过失与狭义的监督过失。有学者指出:


  

  所谓监督过失(广义),是指处于监督引起直接结果的行为人(直接行为人)的立场的人的过失,它可以分为因为对直接行为人的指挥、监督不当而成立过失的“监督过失”(狭义)和(不通过直接行为人的不当行为)通过管理者的物质配备、人事制度的不完善自身和引起结果之间的关系而成立过失的“管理过失”。只是,在管理的场合,在命令从业人员完善物质配备、人事制度的时候,也存在着对该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问题,因此,其和监督过失(狭义)的区别是相对的,将二者进行区分并不具有理论上的意义{6}(P.8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