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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过失及其判断

  

  三、管理、监督过失的判断


  

  管理、监督过失的判断,就是将其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的内涵予以具体化,着重探讨其注意义务中的特殊性问题,对管理者和监督者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予以认定。如果认定的结果表明,管理者和监督者同时违反了这两个方面的义务,就成立管理、监督过失。


  

  (一)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


  

  管理、监督过失中的结果回避义务包括客观的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等问题。由于管理、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来源于管理、监督职责,而管理者和监督者被赋予管理、监督职责是因为其具有某种职业资格或者较强的业务能力,因此,管理者和监督者所负有的管理、监督职责本身就表明了其具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对这一问题无需另作重复的判断。而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则取决于案件发生时客观条件的状况和被害人的行为等,应当根据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理论等判断,该判断与直接过失的判断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此不作讨论。


  

  管理、监督过失中的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是其特殊性的问题,必须予以界定。不同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管理、监督职责不同,决定了不同案件中的结果回避义务的表现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从总体上界定管理、监督过失中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可以为具体判断不同情形下的结果回避义务提供指导。然而,鲜有学者对这一问题作专门的研究。有学者提到,


  

  构成监督过失,不仅是主观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是客观方面的问题,要求监督管理人违反了监督、管理义务。监督、管理义务是基于监督管理地位而产生的义务,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制定规章制度、督促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负责管理被监督者、组织相关风险评估等等,所有关乎职责内的事情都成为监督者的义务,促使监督者履行职责{14}。


  

  此处的多项义务虽被冠以“监督、管理义务”之名,但其实质都属于管理、监督过失中的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不过,所述的内容有欠具体和全面。笔者认为,管理、监督过失中的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应当以防止危害结果为目标,具体地界定为预防危险和制止危害扩大而应当采取各种避免措施的义务。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义务。其一,制定预防危险和制止危害扩大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现代企业的生产往往具有危险性,为了预防危险,首先必须进行制度预防。这就要求,处于管理、监督地位的人应当制定预防危险和制止危害扩大的规章制度。其二,配备物质设备、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义务。在制定预防危险和制止危害扩大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管理者还必须从物质设备、机构、人员配置上落实规章制度的要求。否则,所制定出来的制度仍然无法起到回避危害结果的作用。其三,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业务行为的义务。为了促使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预防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监督者必须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其四,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义务。当发现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准备或者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时,监督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其五,在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扩大的义务。一旦发生了事故,管理者和监督者就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将危害结果尽可能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其六,惩戒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于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管理者和监督者应当积极地开展调查,严格依据法律和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这六个方面的义务构成了从制度到落实、从预防到制止和制裁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全面的结果回避义务。管理者和监督者如果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就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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