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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融贯性

  

  那么,融贯性解释理论如何容纳这五种论证呢?(1)对于源自文本的论证来说,有三个因素可以促使它被很好地融入融贯性的解释理论中。第一,在当前的背景下,仅仅维护文本的原初历史含义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在原初含义和当下含义之间进行选择;第二,普通语言和宪法语言之间的关系也促使了源自文本的论证适合融贯性的解释理论。尽管宪法对话主要依靠普通语言的使用,但是特定宪法术语的含义将不同于普通语词,比如实质性正当程序条款。因此,宪法术语有时削弱了源自文本论证的权威性。第三,许多宪法语言之间本身就存在竞争关系。尽管一些高度一般化的宪法条款排除了一些解释,宪法语言经常支持或承载多种解读。(2)对历史意图的论证来说,两个因素将促使它愿意被融贯性解释理论所接受。第一,制宪者的特定意图如果被视为一种理论建构,通过解释过程发展出来,表达制宪者对于某种道德和政治观点的关注,如此的话,特定意图就摆脱了历史证据不够确定或者相互冲突的缺点。这尤其使用在制宪者选择了模糊或者开放语言或者他们的意图被放在他们从来没有预见到的情形下的时候。第二,特定意图和一般意图的区别导致了历史分析需要融贯性解释理论。融贯性解释理论将帮助选择哪一个意图应当被使用,如果必要,将建立一个偏好顺序。(3)对理论论证来说,有三个理由使它进入到融贯性解释理论之中。第一,理论的目标是整个宪法还是宪法的一部分,要说明的资料越少,特定理论的说服力越不足。因此,理论论证需要考虑其他的替代方式,比如先例、制宪者意图或者价值。第二,理论论证几乎总是反映了宪法中的多数人和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一修正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方面,第一修正案关注表达自由,另一方面,政府的兴趣是保护它的公民免受言论的伤害。这需要在权利和反向原则(counter-principle)之间进行衡量。第三,任何理论论证都必须围绕描述的精确性和规范吸引力。但这两个维度总是产生紧张关系,因为最能说明数据的往往比另一个不能很好匹配资料的理论的规范吸引力差。这种情形就需要交易(trade-off),这种交易就是在不同的论证之间达到融贯。(4)对先例论证来说,它之所以能够很好地进入融贯性解释理论是因为它的理论性和价值灌输性。来自先例的论证通过将现在的问题与过去的问题作模拟,避免宪法成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如果它过多地依赖制宪者如何处理问题的话),相反,来自先例的论证将法律想象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同时,一旦先例被确立,稳定的价值就被推定。因此,只要先例没有被推翻,公平就要求相同案件相同对待。(5)融贯性解释理论认为价值论证将发挥三个作用。第一,符合道德和政治的论证经常被认为是正确的。第二,即使道德和政治论证不能在其他论证之间建立一个直接的优先关系,强有力的价值论证也会削弱一个可疑的制宪者意图论证。第三,其他的论证经常是价值灌输的。对道德和政策论证的自我意识经常使解释者去审查其他的论证。正如道德和政治论证影响了其他种类的论证一样,价值论证本身也要受到其他论证的影响。如果它与宪法文本的含义、历史意图、宪法理论或者先例相违背,特定的价值判断必须被重新考虑。


  

  最终,法农教授将融贯性解释理论总结为:融贯性解释理论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它并不提供何种论证方法为最好的标准,它只是要求解释者要了解自己的“理论立场”,并且要考虑其他的“理论立场”,通过调整和包容,要达到不同论证方法之间的内在和谐,即不同的论证方法指向同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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