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构建中国宪法解释的融贯性?
法农教授的融贯性宪法解释理论旨在解决美国宪法学中多种宪法理论并行、竞争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时间虽晚,但在试图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了多元主义(pluralism)的趋势。[35]如对于宪法第42条劳动权的解释,就出现了基于文本的解释、[36]基于制宪者意图的解释、[37]基于理论的解释、[38]基于比较的解释等等。[39]而且,同一个解释者往往采用多种解释方法,比如基于文本的解释经常结合基于比较的解释,基于制宪者意图的解释也经常结合基于文本的解释,基于理论的解释也经常结合基于制宪者意图的解释,同时,几乎每一位解释者都强调价值的重要性。然而,致命的是,每一位解释者的解释结果却是不一致的。[40]
无论从德沃金还是Fallon教授的观点来看,法解释的融贯性主要是价值上的融贯与一致。这种价值在宪法上的反映,就是施密特所说的“宪法核”。就笔者看来,宪法解释的融贯性就是要让宪法解释的结果符合“宪法核”。[41]
施密特认为,宪法核和宪法律不同,宪法是通过制宪权产生的,是政治统一体为自己所作的政治决断。[42]而宪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才有效力,必须以宪法为其先决条件。[43]故宪法核与宪法律的首要区别在于,宪法律可以按魏玛宪法第76条予以修改,而宪法核就不能这样做了。诚然,宪法是可以修改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议会可以随时废除作为宪法实质的根本的政治决断,并用其他政治决断来取而代之。国会不能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的决议案将德意志民国变成一个专制的君主国或苏维埃共和国。[44]施密特之后对宪法核进行探讨的学者有Ulrich Scheuner、Horst Ehmke、Hans Peters、Joachim Laux、Wilheim Zülch等。[45]比如Ehmke认为,宪法核存在于三个方面:首先是存在于超越宪法的要素中,比如一国的地理位置、经济和科技的因素;其次是内涵于宪法内,即与宪法本身有实质关联性的部分,主要存在于宪法前言中,如基本法前言中的国家与民族统一的维护与愿为世界和平而服务等;最后是实证宪法的规定,比如基本法第79条第3款所保护的内容。[46]Laux认为,宪法核存在于“当一国为政治决定时,多数与少数持续不断地对保护宪法上基本原则具有一致性的共识”。[47]当前,德国学者公认的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联邦国原则、基本法第1条中的原则(人性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受侵犯与不得转让的人权为每一个人类团体、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基本权约束一切国家权力)、基本法第20条的原则(民主原则、共和国原则、权力分立原则、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