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发展中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援助和贸易能力建设活动需要进一步增强和协调。贸易援助和能力建设是WTO发展议题的核心要素,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开发为实施WTO协定并从中受益以及扩大其贸易所需的技能和基础设施。这些举措的成功依赖于在WTO成员的首都政府贸易、金融和发展官员之间创建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匹配在国际和区域层面上政府间组织与其成员政府之间的紧密合作。WTO在其中的作用是:(1)鼓励来自双边、区域和多边捐赠者的额外贸易援助资金,用以支持受益国家请求的与贸易有关的能力建设;(2)支持监督和评估这些举措的改进途径;(3)通过伙伴国家鼓励贸易主流进入国家发展战略。此外,WTO的“加强式融入框架”(Enhanced Integrat-ed Framework)是最不发达国家获取贸易援助的主要机制。
贸易援助行动于2005年12月在香港部长会议上正式启动。次年2月,WTO建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具体负责贸易援助的运作。该年7月,专门工作组建议,贸易援助应重点放在甄别接受国的需要、回应捐赠者和作为捐赠者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桥梁。它还建议,WTO应建立一个监督机构,在各种不同的利益攸关者的报告基础上进行定期的全球审查。2007年,WTO的贸易援助行动进入首期实施阶段。此外,WTO开始在三个层面上建立监督贸易援助制度:(1)基于经合组织开展的工作,全球监督整体贸易援助流向;(2)监督单个捐赠者提供额外贸易援助的承诺;(3)监督发展中国家对贸易援助的需要是如何呈送给包括发展银行在内的国际捐赠共同体和后者是如何满足这些需要的。[19]
上述清楚地表明,这些援助活动的扩展和深化及其加强才刚刚上道。鉴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巨大需求以及这种需求既有长期的又有短期的,它们的贸易能力和这些援助行动都必须持久地得到增强,捐赠需要不断地得到增加,各种不同的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应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三、区贸协定的繁殖对非歧视原则的侵蚀
区贸协定已经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中聚焦的一个热点议题。截至2010年7月31日,通知到GATT/WTO的区贸协定已达到约474项。已经生效的区贸协定的数量也在持续地增长;而且,许多正在谈判中的区贸协定预示着这一增长的趋势将进一步强劲。[20]作为最惠国待遇这一基本原则最大的例外,区贸协定首次被允许是1947年GATT第24条的规定(即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协定及其二者的过渡安排),后来通过1979年的“授权条款”进一步扩展(即延伸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直到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延伸至服务贸易的区域一体化。
自1947年GATT首次为区贸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提供特殊法律地位以来,有关区贸协定对GATT/WTO的冲击的争论从未间断,主要是在“营造物”论者和“障碍物”论者之间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坎昆部长会议受挫之后,紧接着的多哈回合迟迟落不下帷幕,不断膨胀的区贸协定使得越来越多的政治家、观察人士和学界相信这种趋势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绝对是弊多利少。[21]
从长远来看,区贸协定的日趋扩散势必威胁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际和有效的适用空间。正如WTO总干事咨询小组报告中所担忧的,“ GATT成立近50年后,最惠国待遇不再是规则了;它几乎成了例外。当然,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大量贸易仍然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进行的。然而,已被称为‘意大利面碗’的各种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优惠和无尽的各种各样的贸易交易已达到了这样的临界点,即最惠国待遇是例外待遇。这一术语也许最好被界定为最不惠国待遇。这要紧吗?我们认为这深深地影响到WTO的未来”。[22]
诚然,这并不意味着区贸协定没有正面的意义。支持者通常列举了一些证明理由,诸如区贸协定能更快和更有效地促进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区域稳定和社会安全,能更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能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等等。也许区贸易协定的最具有说服力的正面理由是那些优惠贸易协定符合且属于WTO发展政策和WTO协定中所规定的特殊与区别待遇的内容,除了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理由外。但是,在实践中,优惠贸易协定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23]
(一)多元的优惠贸易协定意味着多种优惠税率适用于多个贸易伙伴。而且,它们通常是在为实现最终的零关税或很低的优惠关税税率的不同时限的方案下实施的,从而使得这些方案的管理变得复杂。此外,优惠的原产规则复杂且不一致。由于目前还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原产规则,而优惠安排甚至被排除在原产规则多边贸易谈判之外,产品的原产界定在实践中是武断的。
(二)虽然经济学家对于优惠贸易安排在多边层面的市场开放中是“营造物”还是“障碍物”的意见是分歧的,但是近年来的一些趋势并不总是正面或鼓舞人心的。参加优惠贸易协定带动了在投资和市场规制领域的政策革新。已有迹象表明,最新一代的优惠贸易协定不大关注关税问题,而是将重心放在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制问题上。其结果是,各种贸易制度形成的复杂网络应运而生,从而潜在地损害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并最终使实现多边贸易自由化变得越来越困难。不仅如此,大量富有技能和经验的谈判资源投入到优惠贸易协定中,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会影响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精力和智慧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