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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

  

  但是,“主权的这些构成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它们一起为世界秩序提供一个可预见的基础。今天,有意义的是,每一个这些构成—内部权威、边界控制、政策自主和不干涉—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经受挑战”。[9]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观察到的,“我们的战后组织当初为国家间世界而建立,但现在我们却生活在一个全球的世界里”。[10]


  

  很明显,在这个“全球的世界”里,国家,无论是单个的还是有限的参与者联合在一起,都不能解决所有国家都面对的一些核心难题;同样,没有任何私有部门能够处理诸如垄断和竞争难题之类的“市场失灵”问题。唯一适当的工具是多边体制,如WTO。“最终,真正要计较的是国家层面‘政策空间’的一些丢失和多边层面合作和法治的优势之间的平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11]


  

  二、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融入WTO体制


  

  长期以来,GATT/WTO一直承认贸易与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重要意义,并不断努力使发展中国家融入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帮助它们从中受益: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1947年GATT中注入以“贸易与发展”为标题的第四部分,到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的实施;从乌拉圭回合几乎所有多边贸易协定都包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区别待遇条款、紧接着WTO发动的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措施以及对其产品进口的零关税和零配额市场准入,到仍在进行的多哈发展议程的启动。作为所有这些创造性努力的结果,目前,占WTO成员三分之二的发展中国家参与WTO的广度和深度大大高于过去的GATT时代。在WTO多边贸易协定中,发展中国家成员一方面享受着比以前更多的权益,另一方面在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承担着比以前更多的义务。此外,应该承认在WTO各种项目的支持下,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能力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


  

  然而,所有这些努力和成就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仍然脆弱的地位以及其分享贸易自由化利益和贸易增长的不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景气及贸易和法治能力的低下。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这种不佳的情势,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改善,不仅会恶化其自身的稳定和发展,而且还威胁到发达国家成员的利益、WTO的基本结构,甚至全球化时代的整个世界经济。在这种背景下,2001年11月,贸易部长们在多哈部长会议上发动了多哈发展议程,旨在充分响应所有WTO成员的需求,不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WTO成员通过这一议程将发展问题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置于WTO工作的重心。与此同时,为促进发展中国家融入WTO,部长们还同意:(1)应对发展中国家在实施现行WTO各多边贸易协定中遇到的具体困难;(2)增强各项WTO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特殊与区别待遇条款;(3)增加并更好地协调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12]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多哈回合在应对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上并无多大进展:


  

  (一)大约有100个实施问题带到了多哈部长会议,虽然已有相当数量的实施问题得到了成功的处理(12个标题下的40多个项目在多哈会议期间或之前得到解决),但仍有大量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的其他实施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对于一些未决的问题,《多哈宣言》决定通过多边谈判解决并如期列入了多哈回合的议程。对于其他未决的实施问题,部长们同意将由相关的WTO机构作为“优先事项”进行处理。由于多哈回合迄今不能圆满地拉下帷幕,所有未决的实施问题,包括被列入多边谈判的和指派到相关机构的,大都仍处于原有的状态。


  

  (二)特殊与区别待遇条款的实施仍有许多期待。WTO各协定中所有的特殊与区别待遇条款可以分为六种类型,即:(1)旨在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机会的条款;(2) WTO成员应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3)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承诺、行动和使用政策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条款;(4)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灵活的或更长的过渡期限的条款;(5)有关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的条款;(6)有关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的优惠待遇的条款。[13]在《多哈宣言》中,部长们承诺将对所有的特殊与区别待遇条款进行审查,使其得到增强并更为有效、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地讲,《多哈宣言》责成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甄别出哪些特殊与区别待遇条款是强制性的,并考虑将那些目前还不具有约束力的特殊与区别待遇条款变成强制性之后的法律和实际含义。此外,该委员会还要考虑协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最佳利用特殊与区别待遇的途径。[14]


  

  依照《多哈特殊与区别待遇工作方案》,[15]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上提出了88项涉及具体协定的建议,其中有38项(二类建议)移交到其他谈判小组和WTO机构考虑;在其余的由特别会议考虑的建议(一类建议)中,各成员于2003年就28项建议原则上达成了一致,尽管它们仍有待正式通过。[16]此外,WTO成员在香港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惠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五项决定。[17]对于二类建议,各谈判小组主席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但报告显示所取得的进展十分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建议提出的问题已构成相关机构中正在进行的多边谈判的组成部分。至于监督机制的工作,讨论主要集中于监督机制的结构、范围和功能。虽然已有进展,但各成员仍然在一系列问题上存在分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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