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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

  

  (三)优惠贸易协定增多引起的另一个不曾预见且重要的问题是一些特定的“非贸易”目标被注入到贸易协定之中。除了相对雄心勃勃和一边倒的知识产权的条款之外,我们还注意到优惠贸易的施与者越来越倾向于要求受惠方作出实质性的劳工和环境保护的承诺,甚至要求限制使用资本控制,作为获取优惠待遇的代价。


  

  类似地,普惠制也不能逃脱对其实施中的缺陷的批评。首先,虽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的且为了发展的目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受惠国往往要担负与贸易无关的一些义务作为接受普惠制的条件。因此,可以说,这种优惠已不再具有非对等性。其次,施惠国利益而不是受惠国利益决定普惠制的优惠产品范围和优惠差价。再次,对各种普惠制方案的影响进行的试验方法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实际得到的利益微乎其微。又次,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损害了发展中国家挺起腰杆应对其国内自身的保护主义压力的积极性和能力。最后,受益者过分依赖普惠制和以牺牲其工农业的多样性为代价—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24]


  

  由于注意到了区贸协定对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础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WTO成员决定建立区贸协定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查区贸协定的单一机构,以增强对区贸易协定的审查和监督。该委员会审查区贸协定为了两个目的:一是保证区贸协定的透明度,二是允许WTO成员评估此等协定是否符合相关的WTO规则。审查是在区贸协定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要求有关的缔约方书面回答WTO成员提出的书面问题或在区贸协定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上口头回答问题。待事实审查结束,WTO秘书处就起草审查报告,然后进行协商。一旦报告获得区贸协定委员会的同意,就提交给相关的上级机构通过。


  

  然而,自1995年以来,因难于取得协商一致,迄今没有通过任何审查报告。问题之一源于区贸协定一致性的断定与争端解决程序之间挂钩的可能性。此外,长期以来,对于涉及区贸协定的WTO规则的解释一直存在争议,而且,还存在结构上的问题,或者缺乏WTO规则(如优惠原产规则)或者WTO规则与一些区贸易协定所含的规则之间存在差异。有鉴于此,部长们在多哈会议上同意发动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有关适用于区贸协定的现行WTO规定下的纪律和程序,同时适当兼顾这些协定的发展方面。[25]遗憾的是,据最近贸易谈判委员会有关区贸协定制度性问题谈判小组主席提交的报告称:虽然该小组对于此等问题的基本重要性不存在争议,但是,在没有WTO成员通过的文本建议的情况下,该小组不能取得任何进展并结束其工作。[26]


  

  四、WTO决策的民主、透明和效率的强化


  

  WTO作为一个“成员驱动”的组织和一个很大程度上的谈判机器,旨在运用多边协商一致作为其结束讨价还价和决策的基本手段,以谈判来解决全球贸易的各种挑战。如前所讨论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上运作良好。但是,近年来,WTO给人的印象是其越来越不能有效地开展谈判(当前的多哈回合的一再拖延是最典型的例子)。[27]除了效率问题之外,一些批评指向WTO运作的民主和透明度问题,认为WTO是在被一伙穿着灰色制服、神秘兮兮的人所操作,是这伙人在背后关着门主宰着所有WTO成员的未来。[28]


  

  还有一些评论家指出,WTO的“协商一致”决策制度使得发展中国家成员站出来公开反对强大的欧盟、美国和其他富国代表团变得十分困难。WTO的决策程序是通过“消极协商一致”(passive consensus)来运作的,任何WTO成员只要不公然反对某一立场,就视为赞同该立场,即使该成员的代表没有实际出席会议也是如此。这就导致有时重要的决定在没有充分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就获得通过。的确,《多哈宣言》就是在很多WTO成员缺席的情况下获得通过的;当时,会议按预定日程已经延迟了,有些小国代表团因事先购买了航班不得不按原定日程回国。消极协商一致制度还能使更为强大的国家利用威胁和施压来赢得反对代表团的反水,因为对这些代表团而言,它们只需要保持沉默,就能让有关的决定“协商一致”地顺利通过。有一项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在WTO的谈判中所面对压力的整体画面才刚刚开始出现。调查发现,欠强大的国家经常觉得,它们知道有关的决定不符合它们的利益,但是不敢反对,且在压力之下只好表示支持。有时,压力是WTO自身更强大的谈判权力或谈判能力的直接结果,因为更富的国家能为谈判聚集更多、更强的资源。[29]


  

  根据咨询小组的报告,通过协商一致取得结果变得越来越困难是有一些客观原因的,诸如WTO成员数量的增多、其谈判能力的增强、谈判议题的越来越复杂和敏感、成员利益之间的差距扩大和成员之间的利益竞争增大,等等。[30]尽管如此,该报告认为,一方面现行的组织结构和协商一致的运作方式无需进行大的改变,另一方面如下一些小动作的改革是必要的:


  

  咨询报告就决策方式和效率提出了两项建议:“第一,它建议WTO成员通过对一些类型的决定进行区分的可能性,诸如纯粹的程序性问题,对取得协商一致相联系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认真研究”;第二,它“敦促WTO成员促使总理事会通过一项决定,阐明:如果一个WTO成员准备阻止通过一项原本取得了广泛协商一致支持的措施,它只有以书面形式宣称,包括理由在内,有关事项对它具有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才能阻止此等协商一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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