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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

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


曾令良


【摘要】在当今的国际法治进程中,WTO堪称一种自成体系的法治模式。但是,在全球化不断深化和拓展及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WTO法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挑战,主要有(但不限于):WTO权力的扩大与各成员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发展中国家实质性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协定的迅速繁殖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WTO决策的民主、透明和效率的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应对这些挑战,应坚持“成员驱动”、“发展主导”和“合作共赢”等三项基本指导原则。
【关键词】WTO法治;WTO法;国际法治
【全文】
  

  虽然WTO的存在只有15年的历史(当然,如果加上以前的GATT时期,已有半个多世纪之长),但是却逐步在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决策方式、法律体系、争端解决机制和对各成员国内(内部)法治的深度要求等各方面形成了自成体系的法治模式,并在推进多边贸易法治进程中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就。诚然,WTO的法治并非完美无瑕,15年来对其批评和改革的呼声和建议从未间断过。时下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之所以持续了近10年却迟迟不能落下帷幕,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谈判的议题和过程错综复杂,不仅涉及一系列关于实质性的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议题,还关系到多边贸易体制自身运作的改革。归根结底,多哈回合的实质就是多边贸易法治的自我完善问题。笔者以为,在WTO法治面临的众多挑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有:WTO成员主权(或自主权)与WTO权力的平衡、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实质性融入WTO、区贸协定的迅速繁殖对非歧视原则的侵蚀、 WTO决策的民主和透明及效率的增强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围绕这些主要挑战分别展开探讨。


  

  一、成员的主权权力与WTO权力之间的平衡


  

  有关WTO未来发展的争议之一集中于WTO的权力是扩展到其他新的领域,如投资、竞争、环境、人权等等,还是应维持现状。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和一些评论者而言,WTO已经侵蚀各成员的很多主权,并不断地限制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决策空间,迫使它们遵行单一的市场自由模式,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失去决定其自身发展方向和优先项目的权力。


  

  就发达国家成员整体和一些评论家而言,“有一系列理由赞成国际水平的权力配置,包括经济学家所宣称的‘协调利益’。这里所指的情形是,如果每一个政府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而没有协调,其结果是对大家都造成损害”。[1]而且,“在全球化的经济中,国家越来越不能有效地进行调整;对于全球的和移动的经济要素,尤其如此(投资、货币支付与货币政策,甚至人员流动)”。[2]因此,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成员在过去的十多年(甚至在WTO成立之前)一直努力地促使在投资和竞争政策方面制订WTO规则。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上,部长们决定建立两个工作组,分别检查和研究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交互关系。[3]这次部长会议还决定设立一个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并指示货物贸易理事会检查可能的途径“简化海关程序,即通常所称的‘贸易便利’问题”。[4]


  

  然而,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这些“新加坡议题”谈判的新的WTO规则表示强烈反对,因为它们担心:(1)这些议题的新规则将给它们带来组织和财政负担;(2)这些新规则将对国内社会和经济发展政策带来限制。[5]此外,鉴于他们的谈判能力有限,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除了多哈回合既定的繁重的议程之外,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附加的“新加坡议题”谈判。[6]


  

  结果是,虽然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表示这些新议题的谈判要到下一届部长会议,即坎昆部长会议之后才能启动,但是由于坎昆会议的失败,谈判并没有如期举行。尽管如此,根据总理事会2004年8月1日通过的《多哈工作方案》,总理事会决定启动贸易便利问题的谈判,以满足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这方面的需求和加强在这一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同时,总理事会还决定不启动其他三个“新加坡议题”的谈判(即投资、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然而,在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中停止对这些新议题谈判并不意味着将来不再发动此等谈判。


  

  此外,一些民间团体和学者还一直建议就与贸易有关的人权议题启动谈判,至少在WTO框架内就与贸易有关的社会条款达成协议,即制定WTO规则将核心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尽管《新加坡部长宣言》间接地排除了这种可能性。[7]


  

  在WTO权力的扩大与成员主权权力的保留之间作出审慎和适当的平衡,现在是时候了,尽管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进行这种平衡的过程中,关键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世界或人类事务日益增长的全球化之间的平衡。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必须得到坚持和尊重,无论国际社会发生什么变化或发生何种程度的变化。事实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问大小,没有任何国家愿意放弃或牺牲其主权权力和利益。在这一原则下,国家在其领土内对合法使用武力享有最高的权威和垄断权力、调整跨国流动的能力、自由作出对外政策选择的权力和作为享有不受外来干涉之自由的独立实体而得到其他政府的承认的权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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