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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四)保障企业、公众在大气环境应急管理中的权利


  

  强调应急管理中的公众义务,并不意味着忽视甚至否定公众的相关权利。国家(法律)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相比较,公民基本权利更为根本。[16]政府应急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终极目标则是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但限制的直接对象也是基本权利。[17]如何确定在应急管理中公众权利克减的最低限度是法律规制的重点和难点,[18]必须十分慎重地规定大气环境应急管理中公权力可以进入私权利领域的条件、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以保证把公权力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对私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19]这个最低限度就是对权利的尊重,是权利义务对等理念的体现。笔者认为,在这个最低限度的权利中,生命权、财产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性最为突出。[20]


  

  (五)探索建立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区域合作机制


  

  国内外实践证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功能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合作当属其中的重要内容。[21]在大气环境应急管理中,区域合作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以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为例,基于“北京地区大气环境受到华北地区排放污染物源强影响”[22]这一研究成果,解决北京市大气环境保障问题,单从本地点源上控制是不够的,需要推进区域控制,共同加强大气污染的控制。[23]因此,《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由环保部领衔,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地方政府合作立法而完成。这一做法创新了我国区域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奥运期间,北京没有出现一天空气质量超标的情况,完全履行了“绿色奥运”的承诺。实践结果证明,区域合作是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措施和运作机制。总结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关于区域合作的有效做法,针对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对自然条件和保护目标相同或相似的大气环境区域制定和完善我国大气环境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这对于正在进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楚道文,单位为山东政法学院。
【注释】以调整对象差异为标准,宪法统辖的整个法律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调整常规时期一般性法律事件的“常态法制”;主要适用于非常时期、专门调整紧急事件应对行为的“应急法制”。参见李岳德、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75页。
常纪文:《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战略》,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28 -31页。
张红:《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缺陷及其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9-15页。
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28页。
戚建刚、杨小敏:《“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载《法学》2006年第1期,第25-30页。
常纪文:《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http://www. riel. whu. edu. cn/show. asp? ID = 1197,访问日期:2011年4月21日。
这些措施对企业影响很大,与现行法律不同的是,现行法律规定主要针对严重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企业,而不适用于环境守法企业。
楚道文:《清洁空气立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24页。
金慧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地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48-52页。
李岳德、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75页。
对应急权的定义,是以否定形式表达的,以平常职权不足以有效施行管理为标准。划分平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标准,不是危机本身,而是平常管理法授予的职权不能克服危机情形。参见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29页。
莫纪宏:《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第5-12页。
李岳德、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75页。
楚道文:《论我国清洁空气法的差别责任原则》,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3期,第72-78页。
沈福俊:《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兼论抗击汶川大地震过程中依法行政原则的适用》,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第14-23页。
邓联繁:《论新中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形式—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的缺憾说起》,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5期,第3-11页。
汪进元:《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基准》,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4期,第3-10页。
参见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30页。
李林:《<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和框架》,http://www. cass. net. cn/file/2005102750600. html,访问日期:2010年12月4日。
有人认为,紧急状态时期凸现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受救济权、知情权等。参见张维平:《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分析》,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第77-82页。
王权典:《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1期,第30-36页。
任阵海等:《北京大气环境的区域特征与沙尘影响》,载《中国工程科学》2003年第2期,第49-56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非出版物),2008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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