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奥运保障措施仍存在一些不足。虽然保障措施经过了长时间的筹备和协调,但仍然仅是“应急之举”,一些方面还欠考量,例如企业与公众权利的保障方面的措施有待完善。奥运保障措施中的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尤其关系到广大企业、公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公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国环境应急管理。
三、《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应急管理制度的经验借鉴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对水污染应急管理在“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中作了专章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是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其内容如下:(1)确立了应急管理中的政府主导原则。水污染事故往往突然爆发,且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众,无论是对水污染事故的预防,还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对事故的事后处理和恢复,政府都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2)突出规定了应急管理应遵循的预防原则。预防是最有效的措施,所以,事发前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等是应急管理中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水污染防治法》第67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水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预防原则的应用。(3)完善了水污染应急管理中的报告制度。在应急管理中,事故单位向政府及时、准确地报告是信息公开的必要前提,也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采取及时、合理措施的基础。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其第68条将“报告”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规定了下来。新《水污染防治法》在应急管理制度方面的上述修改适应了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的需要,吸纳了近年来的最新成果,值得在完善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之时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