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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二)奥运期间污染源应急管理措施


  

  一是监测、预警措施。依据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监测奥运主场馆、北京周边地区空气污染为主要内容,建成了独具特色的奥运空气质量立体监测系统。该系统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并将监测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固定污染源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体现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等。以工业污染防治方面的措施为例,包括治理一批钢铁、石化、冶金、建材等重点污染企业,限期关停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是移动污染源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实行更严格的新移动源排放标准、强制性的在用移动源淘汰措施、奥运会期间的临时限行措施等。以奥运会期间的临时限行措施为例,除了采取禁止黄标车上路等措施以外,北京市还实行了车辆单、双号限制行驶的措施。四是区域合作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与信息共享措施、区域限批措施等。以区域限批措施为例。北京市等地方规定: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环保部门限制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为保证施工安全,凡在2008年7月20日前不能完成土石方工程、基坑安全防护和防汛准备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三)奥运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措施的启示


  

  1.奥运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措施拓展了我国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的范畴。奥运空气保障措施不同于常态下的大气环境管理规定,属于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措施。以“总量控制”措施为例,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在以下两个方面拓展了该制度的适用:一是保障措施肯定了我国实践中推行的更大范围的总量控制政策,这一范围突破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两控区”范围,是总量控制制度在“空间”上的突破。二是保障措施是适用于奥运前及奥运期间这一特殊时段的应急管理措施,其所采取的特殊的总量控制措施,如限产、停产等措施,也只适用于这一特殊时段。显然,这不同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年度总量控制”制度,是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在“时间”上的突破。


  

  2.奥运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措施,促进了我国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首先,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中不仅包括实体性的规定,还包括大量程序性的内容,包括奥运措施及其它应急事项如何启动、各种应急措施如何实施等程序问题。其次,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重点不是对已经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治理”,而是采取措施对将来某一区域和某一时段的清洁空气不被污染加以“预防”。遵循预防原则是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取得成功的理论基础。再次,在整个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这为奥运应急管理措施的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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