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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


  

  2006年1月24日颁布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而制定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预案》规定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该《预案》对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不过,该《预案》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而现实又需要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积极行动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预案》在原则、内容、程序等方面与后来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而且,我国的应急预案总体而言属于“纲领性”、“宣言性”的文件,[3]在性质上属于各类行政机关应对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一种总体的规划。它不能在已有法律授权以外设立新的行政应急权利义务,只是关于现有法律授权的具体实施办法。[4]它很难被用来约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实施效果也只能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5]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调整环境领域的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和法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6]未对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特别是未对特殊时期或特殊地点对大气环境的特殊要求提供制度支持。随着我国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的迅速发展,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的完善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奥运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措施的内容及启示


  

  (一)奥运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程序


  

  首先,奥运期间发布了《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成立了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区域协调机构,即“北京2008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其次,针对奥运期间突发性的大气污染问题,发布实施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并根据该规定了设立了运行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最后,规定了应急措施的运行程序。例如,奥运期间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报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超标时,运行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措施的建议,上报总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负责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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