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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制度设计

  

  中药治疗药物多数来源于大自然的天然物质,讲究药材的道地性,讲究药材炮制;中药的安全性、疗效是经过几千年的使用和验证的,[11] 所以,中药的研发思路往往来源于验方;中药多采用复方,虽然可以确定这些中药当中蕴含了丰富的化学活性成分,但是绝大部分中药的具体成分结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尚不能精确测定,所以在标明药品成分时,往往只能精确到标明各类道地药材。西药使用的原料是生物或矿物提纯物,原料没有药材产地、炮制的要求,提纯物均为单体,可以写出明确化学成分(分子式),体现了微观的精确,十分符合现代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尊重消费者知识权的要求。西药的研究开发依赖“筛选法”,即从有效的化合物中筛选出可能有效的化合物,用动物实验确定其安全性,再用临床试验进一步确定其安全性、有效性和最佳给药剂量。


  

  中药的该特征决定了在中药材保护中应当充分研究、发挥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作用,防止中药材品质的退化,确保中药材的道地性,以形成“药材好,药才好,医才好”的良性局面;中药技术成果保护的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中药复方的特征,对某种中药的安全性、疗效评估可能不能过于拘泥于临床试验结论,还应当考虑其使用的历史、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而对消费者在中药成分的知情权作出弱于在西药的规定。当然,本文认为,中药弱于在西药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的条件是基于中药的特殊性而不能披露,若非如此,应当披露。由于这种规定涉及消费者权利的限制,且极易被中药制造商滥用,相关立法应当详尽列举其适用情形。


  

  3.中医药的文化起源、出发点、研究对象、思维观念、研究方法不同于西医、西药的特征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设计


  

  中医药发展中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具有中国知识知识传统“强调操作性、直觉性、功利性”,[12] 所以,中医药以活着的、整体的、原形的人为其出发点,……以生命整体层次上的反应状态(即证候) 为研究对象,来研究其发生、发展、运动、变化、消失的全过程,[13]强调“药食同源”。从哲学体系上说,中医药理论属于朴素的辨证唯物论,讲究“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辩证施治。中医药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封闭性、趋同性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经学一直是知识谱系中的主流,是一切文化人必须系统学习的基本知识。[14] “古已有之”常常是中医学立论的依据,而且不愿意怀疑已经被普遍接受的观点,特别是古贤或权威的学说。[15]中医则遵循中医“综合—演绎”的系统性方法;它是“中国古代整体论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集大成者”,[16]它的优势在于宏观准确性;劣势在缺乏微观精确性。[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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