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群体性及其保护制度设计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种与汉民族的生产、生活共生共存,并一直处于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中的知识,它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集体主义的特征相一致,其产生和发展大都不是靠单个社会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的,而是由汉民族在长期生活、生产与医疗实践中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群体性创新”的特点。如中医的经典着作《黄帝内经》不是成书于某一个年代,也不是一个人编写,而是一个创作群体,托黄帝之名,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总结前人实践的基础上的结晶。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具备个体的知识属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案例,如着名的伤科圣药“云南白药”是曲焕章于1908年研究开发成功的。现代知识也无不以前人知识为基础——尽管“创造”是人的本能,没有激励也会有创造,但由于现代知识的创造者身处知识产权法存在的法制环境中,其或者为了获利而创造,或者虽然淡泊,却因社会分工的原因,以创造而获利动机在增加,总之,现代知识的创造者“私权”意识往往较强,创造成果“产权”相对独立,其创新具有“个体性创新”的特点。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群体性决定了现有私法框架下的个体私权保护制度(如知识产权法)与它的不兼容性,而利用集体产权的制度对它保护的可行性;所以,要想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要么改造现有私权制度,要么跳出用仅仅使用私权保护智力创造成果的思路,寻求公法(如文化遗产保护法或文物保护法)的思路。
3.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及其保护制度设计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理论基础是中国传统文化、古代哲学思想,比如阴阳理论,中国古代整体论思想。在中国及受中国文化影响较深的其他亚洲国家,比如,日本、韩国,使用草、木本植物医治疾病,就会让人联想到是传统中医药文化的一部分[5] 。世界上有华人的地方,就会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需求或传播。这些都表明,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另外,中国人从小就或多或少地耳濡目染过体现中医药文化的各种思想,或者有过接受中医治疗,服用过中药的经历,这种路径依赖或消费偏好决定了中医药主要的需求群体分布于中国大陆,例如,中医药“上火”的概念就在全国被广为接受。所以,中医药传统知识又表现出了典型的地域性。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决定了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目的。本文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民的中医药医疗服务需求,保护其在中国大陆保存、传承、发展;运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提供的中医药医疗服务在我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后者意味着界定立法目的时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保障我国国民的基本中医药医疗服务需求的功能,应当比满足国民更高的中医药医疗服务需求(例如,更高疗效,符合现代科学标准的医疗措施等),以及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功能更优先和重要;其次,满足我国国民需求的功能应当优先于外国市场开拓功能(如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等),进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不被歪曲或滥用的功能,应当比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被国际认同功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