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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治国方略的协奏: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通过反思传统法学尤其是其本质主义的内涵及其专门化、职业化和纯粹化的特质,进一步将法律“关系化”,强调法律与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密切联系。这样,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关系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得到了重新评估。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方略,正是立足于世界范围内的这一新的思想背景,并扎根于中国的特定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通过对传统法制的反思,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了重新构建。也正因此,而使它具有了重大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最后,作为全球法制发展的趋势之一,理想的道德准则被认为是法律价值取向的最高追求。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道德的理性要求便被认为是实在法和制定法的渊源,是普遍存在的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观念和精神由于其体现了当时人们对正义、自由、公平的珍视和不懈追求,所以,直接影响了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法治原则”的确立。十九世纪以后,因为这种试图通过严密的逻辑推演和精密的法律术语,来建立完美的法制工具并试图规范社会生活的梦想,终因其内容缺乏道德精神追求并与生动的社会实践相脱节,以及其陈腐封闭的法律规定无法引发人们的内心共鸣,而再次引发了二十世纪法制建设中道德因素的重新复苏,并在表面上呈现为一种“古典法的复兴”,如建立于前工业时代的基于信赖关系的契约法在民法上的复活。虽然,现代契约法中的信赖关系已完全不同于前近代契约法中的信赖关系,因为,它并非存在于人们的法意识当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之中,并通过法律实践而具体化,但是,它们所展现的共同和普遍的意义与价值却是:现代法制与传统道德因素实现了融合。


  

  进而言之,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各异,其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也各具特色,相互间关系的处理更是复杂而微妙。如古代东方国家(典型者如古代中国),由于道德长期以来都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生命力,它们不仅占据了法律渊源的很大领地,而且,不少道德要求本身就是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古代东方传统的国家中,法律与道德两者的高度融合就不可避免。而且,在这种相互融合中,法律总是扮演着道德的实现工具和实施手段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作为一门重实践的社会科学,隐含于法律语词所构成的条文内部或者隐身于法律规定背后的现实需要,作为法律的生命和活力之根本所在,和法律的语言技巧、逻辑分析一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法律所面临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类社会,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看法、憧憬甚至追求,也必然是法律应当体现和探索的。因此,有学者就又重新提出“道德是法律化的道德,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等的观点和主张来。尤其是在我国这种强调全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愿一致基础上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下,这种道德和法律的互动关系就更加现实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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