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治国方略的协奏: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刘光华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全文】
就在迈入二十一世纪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之际,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集体,把邓小平理论同中国现代化建设新实践相结合,并置于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通过2001年9月20日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3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而提出和探索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和道德紧密结合的方式和可能途径。对此新的治国方略及其内涵的全面和准确把握,将会直接影响到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具有深厚的传统底蕴、牢固的时代根基和鲜明的世界意象。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具有深厚的传统底蕴
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封建制度得到了充分完善的发展,历代君王的治国方略更是不断改进。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暴政”治天下,到汉初的“无为而治”,再到其后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霸王道杂之”,并最终形成在漫漫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正统思想地位的“德主刑辅”治国思想和治国方略。这种“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方略在“文武张设”、“明刑辅教”以及“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等正统理论学说的支持下,随之而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治国法宝。
这一传统治国思想和模式在中国农耕社会及其特定的发展演变史上曾发挥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有着浓厚中华民族特征和中国文化、地域色彩的成功历史经验,或者说作为中华民族的“地方性知识”,从某种意义上,它们可被称之为是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当然,我们当前所提出和所要探索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它同传统的“德主刑辅”治国思想有着本质的差别。
首先,今日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思想中,所据以治国之“法”根本不同于中国古代之“刑法”或“兵法”。在中国古代,兵、法、刑、律为同义词。谈到古代法的渊源时,人们总会提到“刑起于兵”。也即,法从一开始便带有强烈的惩治功能。此后,即使中国古代唯一注重律法研究的法家,也将法与重刑等同,提出“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法以刑法为主,“法即刑”成了传统社会统治者包括社会大众的共识。故而,与法家针锋相对的儒家的治国主张也依然是“德主刑辅”。也即,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儒家和它所批判的法家分享着“刑”的工具性和便利功能。这种“法与刑同,百姓惧法”的古代法制状况,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中国古代法只能是“公法”而非“私法”。更具体些说,它只能是具有了民族性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