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反,在西方语境中,“法”与“权利”源出一词。而且,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法制随着西方物质生产方式及文化价值观念的入侵,而在中华大地上逐步开始颠覆和取代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并最终确立起现今的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一系列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所以,今天我们对“依法治国”内涵一致的理解就是:依照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换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全体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而这种表述实质上充分体现了一种源自于西方的所谓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在今日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思想中,所依凭的“道德”的内容,既不同于传统封建社会和农业社会中的道德,也区别于计划体制下的道德标准和观念,它被时代赋予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新内容和新要求。即“要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和发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概括地说,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大力倡导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由此可见,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德”要求,不仅不是与优秀传统道德完全相对立的概念,而且还是优秀传统美德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发展,其中更多地包含着和体现了对传统美德的温习和发展。
它更进一步说明了,对于我们今天的道德观,也必须从动态的意义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来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由此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条件下,“德”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必然各不相同。如果说“治盛世用轻典,治平世用中典,治乱世用重典”是从法制的角度讲明了,在“依法治国”上要依据形势发展的不同而灵活应对;那么在道德层面上,我们也必须依不同时期的国情发展来确定不同时期“德”的具体内容。如在封建制度下,“重义轻利”是当时重要的和被主流社会及其价值标准所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利润最大化”则是极不道德的,无异于“利欲熏心”的代名词;但在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里,在某种程度上,“重义轻利”却又成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桎梏,“利润最大化”又摇身一变成为了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天经地义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