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

  

  1.意图原旨主义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一些议员就提出了最高法院要坚持对宪法原初意图的遵循,参议员爱沃伊特·德克森提出“最高法院成为一个政策制定机构并不是宪法起草者的原初意图”。{15}(P102)罗·博格也坚持将宪法制定者的原初意图作为宪法解释的基础。


  

  在意图原旨主义者看来,对于宪法原旨的坚持就是探究制宪者在宪法制定时的真实意图,因为只是单纯地根据词语来理解宪法,不注意上下文的联系及其立法者可能的意图来理解法律,就会产生无法解决的不确定性和显而易见的谬误,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对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的理解。


  

  直接阅读宪法条文很难获得制宪者的原初意图,这也无疑和文本原旨主义者一样需要借助外在的材料才能获得原初的意图。那么很显然,下面的几个方面对确定原初意图是具有重要价值的:1787年费城举行的联邦制宪大会、各州的批准大会、按照宪法第五节规定将宪法修正案提交表决的国会进程以及批准这些宪法修正案的各州立法进程。


  

  对于相关材料的获得能够有助于获得立法者的原初意图,虽然制定宪法的过程是有多人参加的,但是多人参与的法律文件的制定也是能够获得单一的意图,就如同很多人共同参与制定一个合同一样。尽管我们的资料显示不同的立法者的意图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但是我们也清楚,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妥协的过程,不同的立法者的立法意见在妥协中形成一个一致性的宪法含义。究竟谁的立法意图更为重要并不是问题的根本要害之处,而重要的在于妥协之后的含义就是在“我们人民”名义下的单一立法意图,所以对宪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整体性考虑,能够获得宪法的原初含义。


  

  2.文本原旨主义(原初含义)


  

  在与非原旨主义者的论战中,很多原旨主义者认识到意图本身的不确定性与自身立场的矛盾,并开始转向探寻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而且更多的人主张寻求文本的公共含义的理解。


  

  文本原旨主义者的代表人物安东尼·斯卡利亚认为,对原初意思的判断并不是去寻找起草者和批准者的主观意图,并以此作为寻找宪法含义的途径。相反,法官应该去寻求文本的含义,这个含义就是那些对宪法赋予权威的批准者和当时各州的人民对这个宪法含义的一般理解。{23}


  

  新原旨主义很少关注宪法文本的单个起草者的具体意图,而是更多地关注文本的公共含义。在他们看来正是人民而不是特定的起草者赋予宪法文本权威性,但是这并不是说起草程序的历史就不重要,它对于确定宪法文本的公共含义还是具有助益的,但并不是决定性和唯一的。这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私人性的协议,而是一个国家人民同意的根本性宪章。{1}


  

  所以文本原旨主义认为需要解释的是宪法文件的文本含义而不是私人的主观意图、动机或者期望。[13]这并不是说意图和文本是不相关的,而是文本包含着意图,文本是观察意图的一个窗口,对历史的观察并不是获得原初意图的必要条件,对于原旨主义者来说,文本的含义在于作者而不是读者。


  

  坚持文本原旨主义,也就是直接从宪法的文本来寻求并获得宪法的含义,它是有其历史传统的。保罗·布莱斯特认为,“自十八世纪起,至少到十九世纪中叶,法律解释的实践表明,宪法的批准人承袭了——如果他们承袭了任何东西的话——注重原文的含义而非寓意的解释风格。……即使是在查询外来参考成为惯例之后,法官和法律的注释者还是经常地表明,法律文本的直截了当的含义仍是体会批准人含义的最好指南。”{24}(p72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