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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

  

  宪法是建立在多数公民的意志之上的,如果法官在解释宪法的时候不坚持原旨主义,那么无疑就是在违背民主的多数,这种解释的本身就无法获得其自身的正当性,其对公民的法律约束力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我们的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授权之上的,违背公民的意愿就无法获得公民的服从。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总的来说我们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无论是从其最初的通过还是后来可能的历次修正,都是有着民主的谱系。将宪法弃置一旁的决定,所引发的就是难以忍受的失序;不受限制的司法裁量,也将是难以接受的。”{20}(P116)所以,非原旨主义解释的司法审查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使得法官将自己的意志代替了人民的意志,从而违反了基本的民主原则,而原旨主义则体现了对民主的尊重。{21}


  

  司法自制和对民主多数的服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不可分。新原旨主义并不将对司法自制的信仰和对民主多数的服从作为自身的首要任务。


  

  第一,新原旨主义较少强调其自身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能力,而且“司法自制也无法为原旨主义法理提供足够的正当基础。司法审查的影响范围很大程度上依政治环境而定。一个原旨主义的法院在推翻与宪法文本的明确规定不一致的立法时,可能发现自己是相当积极的”{3}(P4)。在满足宪法判决中法官的角色上,“适当就是一切”成为新原旨主义的特征。{1}


  

  第二,当前原旨主义首要的品性就是对宪法的忠诚,而不是司法谦抑和对民主多数的遵从。“原旨主义要求尊重的是宪法和人类知识的限制,而不是当代的政客。宪法规定了实质性的反多数决原则,如果法院意欲实施宪法的规定,它定将按照一种反多数决的方式行动。”{3}(P4)所以在原旨主义和对立法多数的司法服从之间的联系逐步减弱,对原旨主义的尊崇和对司法服从的尊崇并不是一回事,原旨主义的解释可能要求一种司法能动的方式。


  

  新原旨主义也不是要求法官摆脱立法者,而是要求法官坚持原初的宪法。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法院对当下民主的一种促进。因为在撒耶尔的传统中,原旨主义坚持宪法原意,就是在促进具有政治性的代表性机关的强化,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民的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的意识与能力。{21}(P10—11)原旨主义坚持对宪法的忠诚,就是将修改宪法的权力留给了人民,让人民通过一种民主参与的修宪形式来改变宪法。而不是让司法机构通过一种非原旨主义的方式来僭越这项权利。


  

  其实,这就是对美国开国元勋汉密尔顿思想的一种回归,就是坚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唯宪法至上{22}(P392—393),在赋予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要求其必须在宪法的约束之下,不能篡夺其他政府分支的权力。新原旨主义的观点就是要求最高法院坚持对宪法的忠诚,是否要求司法自制或者是否要服从民主多数都必须在这个前提下展开。


  

  (三)从原初意图走向文本的原初含义


  

  新旧原旨主义在对待原初意图和文本原初含义上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尽管这个过程可能无法截然地从某一个阶段分开,但是通过学者的论述依然可以看出这种转变的迹象。


  

  旧原旨主义强调一种对宪法原初意图的遵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它对宪法的原初意图和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并没有做出清晰的区分{15}(P111—112),但是新原旨主义者基本上都对原初意图和原初含义做出了一种明确的界分,而且对宪法的起草者、批准者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做出了较好的分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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