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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

  

  (二)原旨主义的历史梳理


  

  任何一种理论的出现都不可能是横空出世,都有其历史渊源,原旨主义理论亦是如此。原旨主义的思想来源可以上溯到中世纪。


  

  “意图”一词在英文中为“intent”,源出于拉丁语中的“intentio”,在中世纪的用法中经常意指个人的主观目的或者指一个外在的观察者将其作为一个人行为的主观目的。后来的英语继承了这种模棱两可的含义,认为某个法律文件的意图就是起草者希望表达的意思和读者能够被保证从文本中获得的真实含义。{12}


  

  在西方,原旨解释是有其宗教传统的。在十六世纪的英国清教徒革命中,圣经对于清教徒的统一作用变得更加重要,而且英文版的圣经在清教徒之间很快地传播。在遵从圣经的名义下,清教徒对中世纪的圣经解释提出质疑,认为教皇和主教会议对圣经的解释是不具有权威性的。对圣经最为权威的解释者就是圣经本身,只有圣经的原意才是最为神圣的,即使最为审慎的人对圣经的解释都是他自己的发明,都是对圣经真实含义的僭越。[7]


  

  尽管在后来,人们对解释的方式有所妥协,但还是坚持认为:教会还是不能发展出超越圣经字面的原则,即使这种超越式的解释也许是对圣经最为真实的解释。尽管在现代的观点看来,在确定的文本和真实的文本解释之间的区分是很微弱的,但清教徒还是认为这种区分是能够而且也是应该的。


  

  对圣经式解释的攻击从法律领域溢出到政治改革领域,圣经的语言对于常人来说,容易通过字面来加以理解,但是法律的语言未必如此。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和专业性,所以,它总是存在模糊的地方。清教徒们认为,正是存在这种情况,司法上的能动解释就会成为法官们正当化自己价值观点的手段,所以要坚持遵守法律本身的含义。


  

  在普通法传统中,在法律解释中对原意的追求也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十六世纪的约翰·赛尔登认为一个法律文件的真实含义就是制订者在制定时所写入的意思,但是在谈到法院的法官决定国王的意图时,他认为只能依据文本的词句而不能参考制订者目的的其他信息。{12}这种英国的传统随着殖民美洲而在后来的美国生根发芽,但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13}


  

  在美国宪法实施的初期,最高法院并没有掌握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当时的违宪案件也是明显违反宪法文本含义的,存在的争议几乎是微不足道的。{14}(P721)经过马歇尔及其后任者的不懈努力,最高法院掌握了宪法解释的最终决定权。随着违宪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大,在法律案件中对宪法的解释范围也在不断的延伸,争议也在不断地出现。最高法院的解释方法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在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之间不断地徘徊。在斯科德案件中,由于坚持宪法的原初含义使其成为美国内战的导火索,而对于坚持原初含义的反动,后来的最高法院坚持在经济领域的能动主义,将经济自由解读进宪法。后来的洛克纳案件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使得最高法院面临被改组的危机。正是在这段时期,宪法解释也在发生着转变——这种变化就是随着现代司法权力的变化而变化——注重文本含义的解释方式逐步转向注重对立法者意图的解释{15}(P12—42),甚至这种对宪法精神的解释已经完全进入一种非原旨主义的方式。


  

  在新政之后,对宪法的一种能动式的解释在沃伦(Earl Warten)法院进一步加强,不过更多的转向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领域,从而使得沃伦法院在能动主义方面达到美国宪政史上的颠峰。正是对沃伦法院的一种反对,作为限制司法机关权力的原旨主义出现复兴,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最高法院内部人员组成和政治领域也出现原旨主义复兴的迹象。


  

  在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上,沃伦·伯格(Warren Earl Burger)和伦奎斯特(William H.Rehnquist)相继成为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而且相继持有原旨主义立场的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使得原旨主义在最高法院具有抬头的趋势。[8]在政治领域尼克松发起“法律和秩序”运动,批评最高法院无视宪法原意的解释方式,而且在1985年美国司法部部长埃德温·米斯提出要在宪法解释中坚持原旨主义的主张,引起布伦南大法官的反对,有关原旨主义的争论开始风生水起,尤其是八十年代末的有关罗伯特·巴克的提名之争使得有关原旨主义的争论成为各界的关注点。


  

  伴随着政治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变化,学术界对原旨主义的研究几乎成为一门“显学”。罗·博格(Raoul Berger)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提出原旨主义,主张原旨主义解释是唯一正当的宪法解释方式,有助于维护三权分立、有限政府和法治,有助于维护民主,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15}(P111—132)提名之争中的罗伯特·巴克本身就是一位坚持原旨主义的法官和学者,他将罗·博格的研究向前推进,提出更加完整的原旨主义宪法解释理论。他认为最高法院过度地强调如何保护个人权利不受民主多数的侵犯,忽略了最高法院自身也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博格主张原旨主义提供了一种宪法解释方式,该方式使法官在解释宪法和尊重民主多数之间获得一种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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