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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

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


王彬


【摘要】以融贯性作为检验法律真理的标准,是一种超越真理观上的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立场的尝试。德沃金的法律解释思想以融贯论作为法律真理观,以罗尔斯的“反思性均衡”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以信念之间、信念和经验之间的融贯性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从而为“法律唯一正解”提供了哲学上的正当化根据。但是,原则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并不存在理想意义上的融贯;法官的类推解释只能达致局部融贯而无法形成整体融贯;法律的无穷解释使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陷入无法自拔的“明希豪森困境”,这些理论上的难题使德沃金的法律真理图景成为一种虚假的幻相。
【关键词】法律真理;融贯;反思性均衡;法律解释
【全文】
  

  法律真理问题关系到法律解释和司法判决终极合法性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在追求法律真理理念的指导下,法官的法律解释和应用才具有切实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虽然我们利用哲学上的真理理论来解读法律解释理论,会遭到人们“真理庸俗化”的批判和质疑,但是,根据解释学的观点,对文本的理解并不取决于作者和作品的原意,而取决于读者。因此,这不影响我们利用法律真理的概念对法律解释理论进行创造性的解读。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提出了“法律唯一正解”的结论,无疑具有法律真理的理论魅力,并符合法治主义者的价值憧憬,对德沃金的真理观进行解读因此具有学理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德沃金的终极命意:超越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


  

  随着近代哲学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人们对真理的提问方式从“真理是什么”转向至“如何认识真理”,人们认识真理的层次进行了深化。我们不再对“法律真理是什么”这样的形而上问题进行探讨,因为人们作为知识长河中的沧海一粟永远行进在路上,我们只能在知识论层次上探讨司法活动是否能达致和如何达致法律真理的问题。


  

  在知识论上,正如哲学家夏佩尔所说,哲学史上曾经提出过三个一般类型的真理论:符合论、实用论和融贯论。符合论无疑是最经典的一种真理理论,早期的符合论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真理问题,把真理看作是认识与对象之间的符合和一致。随着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和语言转向,知识论哲学日趋成熟,真理符合论者更加关注命题的语言陈述,转向命题与事实的关联来理解命题的真假。在美国哲学家普特南看来,真理符合论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实在论,检验真理的标准为一个陈述是否符合一个外部事实,是用一种超然眼光来看待世界和实在。“其基本观点有三:(1)世界由独立于心灵的客体的固定总体组成;(2)对世界存在的方式恰好有一个真实而全面的描述;(3)真理包含语词之间活思想记号和外部事物之间的某种符合关系。”{1}(P3)对于传统的哲学家来说,符合就是指认识与所指的符合,这种所指即可以是经验性的事物,也可以是哲学系统中与命题对立的经验性陈述。就符合论而言,它的解释力十分有限,符合论是以经验论为基础的,而经验论一直苦恼于自己的结论不具有必然的普遍有效性,因为一个命题的全称判断无法单纯依赖于人的经验来判断,人类的经验无法穷尽对事实的认识。显然,真理符合论对于描述经验性事态的命题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逻辑命题、数学命题以及评价性命题,真理符合论则陷入了窘境。“在历史上,符合论者处理这一窘境的办法之一就是承认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的自明性,从而在经验真理和数学逻辑真理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2}(P101)然而,自明性归根结底是一种主观性,这样符合论最终将主观性作为判定真理的标准,而走向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就法律真理而言,自然法的思维模式认为存在一个超验的价值世界,独立的价值世界成为宇宙中的实存结构;自然法思维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相混同,故而同时在真理符合论意义上探讨评价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将一种实在的真理亦作为司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这种符合论的法律真理观很容易得出“法律唯一正解”的结论,因为只要法官的判决能够符合实体性和形而上的道德判准,那么法律的结论就应该是唯一正确的。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与真理符合论在学术结论上的相似性,引起了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误解,德沃金将这种误解称之为“外在怀疑论”。外在的怀疑论针对传统的真理符合论,反对存在一个超验的价值世界,认为不存在装载价值标准的形而上学实体,价值判断也不存在客观性,而主张价值上的不可知论。就外在怀疑论而言,“评价性的命题不具备可验证的可能性,因而就客观真理性的角度只是‘没有认知意义的语言’。”{3}(P171)事实上,外在怀疑论对真理符合观的批判仍然是立足于一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只是在他们的认识视域中价值遭到了放逐,而沦为一种价值虚无主义。对价值真理的认识完全成为认识主体的主观活动,因此,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也成为没有任何制约的主观性活动。外在怀疑论在对德沃金绝对主义立场的批判中,又重新滑向了相对主义的泥潭。外在怀疑论对德沃金的误解是以他们对诠释学的无知为前提的,因而错误的将德沃金当作道德实在论,而认为德沃金的道德判断是对某种形而上学事实(a noumenal metaphysical fact)的描述。事实上,德沃金受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影响,在法律的本体论上,将法律作为包括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整全法体系;在对法律真理的认识上,采取一种诠释性的态度,认为法律的理解活动是受法律文本以及共通的法律文化背景等前理解结构所制约的活动,法律解释客观性的真正实现与文化变量息息相关,在一个同质的文化共同体中,理解者处于相似的“生活传统”,“先见”的相似性为形成大致相同的理解成为可能。正如德沃金所言,“我们使用客观性这个语言,并不是用来赋予我们通常的道德或诠释性主张以不寻常的形而上基础,而是用来重复那些主张,或许精确地讲,就是用来强调或限定(qualify)它们的内容。”{4}(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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