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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

  

  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上,德沃金所构造的建构性解释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原则的论证过程。如果说反思性均衡是通过原初信念和道德判断的动态平衡而进行的道德原则的证立过程,那么建构性解释则是在司法裁判中对法律原则的证立过程。一系列原则通过调整适应于成文法和先例中的明确规则,法官根据其司法理念对原则进行修正与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达到某种程度上的符合,从而实现司法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融贯。在德沃金看来,规则的特征在于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hing),而原则具有分量(weight)的面向。以德沃金援用的原则——“不得因过错行为获利”为例,在法律体系中很容易找到这一原则的反例,比如时效占有就是允许人们通过过错行为获利的方式,所以,原则不能直接决定司法判决的结果,但是原则可以通过向某种结果增强规范上的分量以反对另一种结果来影响司法判决的结果。德沃金的法律原则也不同于道德原则。法律原则必须从过去的政治决定中获取制度性支持,但是通过制度性支持来区别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有可能将法律原则作为道德原则的下位概念而使法律原则成为道德原则的子集。事实上,实定法偏离道德原则的情况是存在的,德沃金正是要在法律体系偏离道德原则的情形下挽救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其中部分或全部原则可能在道德上不正确,但在满足‘适合’要求的同时在‘道德可接受性’的轴线上标在最高处。”{10}(P369)德沃金坚信法律原则通过满足于过去政治决定的要求而越过制度性适合(fit)的门槛,并通过道德可接受性的最优化论证,最终能够使具有不同原理基础的原则在适用上和谐一致并且相互契合融贯。法律原则通过受制于过去的政治决定而符合了法律可预见性与正当程序的要求,并且为公民平等的行使权利提供了道德上的正当化说明,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平等关怀的落实;法律原则通过道德可接受性的最优化论证而保证了解释结果的一致性,在德沃金看来,这就需要有受到普遍原则支配的具有连带义务的共同体(community)之存在。{4}(P216)


  

  三、理想的融贯与虚幻的“法律唯一正解”


  

  德沃金解释普遍主义的理论主张可以从哲学解释学中获得本体论的依据。他的“建构性解释”理论正是将理解作为法官的存在方式,将法律解释从语义学理论中拯救出来,而赋予法律解释以实践的面相。在德沃金那里,法律成为一种解释性的实践活动,也是产生知识的过程,在共同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对于语词人们具有共同的观念,因此,在作为解释活动的审判实践中,法律真理的产生成为可能。但是,当对法律真理的融贯论进行追问时,我们会发现德沃金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价值的憧憬和真理的幻相。


  

  德沃金将建构性解释的过程视为规则、原则与信念的反思性均衡过程,并将整体意义上的融贯作为司法裁判的结果,以此作为达到法律唯一正解的保证,事实上,德沃金所主张的整体意义上的融贯是以无视价值领域的“不可通约命题”前提的。“人类无法逃避在善与善之间作出选择,但善与善之间却并不存在可相容性和可通约性,因而如何选择。是一个无解的难题。”{11}(P47)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使法律体系包含着表达不同价值理念的原则、政策和目的,基于此,德沃金遭到了批判法学的责难和批评:整个现行法律充满着矛盾的原则和政策,任何对法律体系融贯性的重构努力注定失败,比如敦坎·肯尼迪指出美国的私法及其司法实践围绕着两个不可协调的原则,“一方面是契约自由原则,也就是把社会看作是按目的合理方式行动的私人之间一种有调节竞争,这是一种自由主义观点。另一方面是诚信原则,即保护彼此承担义务的契约关系,因而也就是一种相反的、把社会看作是基于相互关怀和团结的联合体的观点。”{12}(P266)以德沃金津津乐道的经典案例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为例,面对这一没有先例可循的疑难案件,似乎没有明确规则指引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而德沃金却别出心裁的提出“任何人不得因过错行为而获利”这一原则作为隐含法律,德沃金由此认为这一原则作为制度性价值消除了法官之间的争论,制度性的价值消除了个人倾向,指引法官做出共同选择。尽管,德沃金承认“没有人会因同一过错会受两次惩罚”也是一项潜在的原则,但是德沃金以内在参与者的视角消除了原则之间的矛盾。沿着德沃金的逻辑理路,我们对法律解释现象的理解很容易得出“读者决定论”的结论:由语词组成的法律条文自身并没有固定的意义,而是因为读者带着不同的目的阅读使文本产生不同的意义。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代表了读者阅读法律的不同目的,以不同的目的阅读法律则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换一句话说,问题不在于每一方产生了某种文本,而在于反映不同的竞争性解释的目的之间具有独立性和不可调和性。”{1}(P159)德沃金似乎是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消除了这种不可调和性,这种“内在参与者”的视角实际上假设了解释性共同体的存在。但事实上,即使经过共同职业训练的法官之间存在对法律的不同阅读是无法消除的现象,德沃金将法律命题的真实性诉诸于假想的解释性共同体,使法律真理的追求成为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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