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思路是:根据公务员职位种类的不同,以及犯罪的类型,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例如纯属于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对于一般性的故意犯罪人员和过失犯罪人员,均可按照录用程序,通过考察和试用期后,如符合要求,即可录用;对于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和司法类的职位,鉴于其对从业人员的政治觉悟、道德修养要求比较高,而且往往要求从业者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高度的社会认同度,所以,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人。对于曾经过失犯罪的人员,可采用适当延长考察期、试用期、增加考察项目等方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其改造效果好,品行端正,可以录用。
【作者简介】
王安鹏,法律自由人。
【注释】全国人大信息中心.法律问答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zheng/node_2189.htm.20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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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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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权宁星:“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韩大元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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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宁星:“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韩大元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参见盐也宏:《行政组织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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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谢立斌:“中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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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0~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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