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种思路是:根据公务员职位种类的不同,以及犯罪的类型,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例如纯属于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对于一般性的故意犯罪人员和过失犯罪人员,均可按照录用程序,通过考察和试用期后,如符合要求,即可录用;对于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和司法类的职位,鉴于其对从业人员的政治觉悟、道德修养要求比较高,而且往往要求从业者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高度的社会认同度,所以,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人。对于曾经过失犯罪的人员,可采用适当延长考察期、试用期、增加考察项目等方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其改造效果好,品行端正,可以录用。


【作者简介】
王安鹏,法律自由人。
【注释】全国人大信息中心.法律问答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zheng/node_2189.htm.2010-10-17.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1页。
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7页。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332~333页。
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77页。
董和平、李树忠、韩大元:《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王锴:“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同5,第333页。
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65页.
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105页。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参见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71页。
参见权宁星:“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韩大元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参见法治斌、董宝成:《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5~198页。
权宁星:“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韩大元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参见盐也宏:《行政组织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王周户:《行政法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萧文生译:“关于职业自由(工作权)之判决”,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秘书处1990年版,第128页。
同上,第152页。
李惠宗:“德国基本法所保障之职业自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有关职业自由保障判决之研究”,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七)》,台湾“司法院”秘书处1997年版,第23页。
同上,第153~165页。
同上,第19页。
同上,第17页。
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吴祖明、王凤鹤:《中国行政伦理道德论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参见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于林来梵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0~17页。.
平尾靖《违法犯罪的心理》,金鞍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页。
周宗宪主编:《法律心理学大辞典》,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页。
周密:《论证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同上,第18页。
同上,第230~233页。
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页。.
同5,第208~209页。
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4页。
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顾运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孔一:“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10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