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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



——对《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宪法学思考

王安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从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法律规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伦理的考量。但是,借鉴德国有关职业选择权的审查基准,结合宪法学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来看,该项立法并未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选择侵害更小的手段来限制他们的职业自由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权、参政权和职业自由选择权,同时,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潜在的危害,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由此也可看出,立法所得收益明显小于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所以,该项立法内容有违宪的嫌疑。
【关键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审查基准;职业自由选择权;参政权;平等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立法原意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文简称《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针对此项规定,中国人大网在“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中作了比较权威的解释:“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在公务员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对于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考虑允许录用为公务员。立法机关最后没有采纳这个建议。这是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国家对他们的要求理应高于对普通人的要求,他们也应当具备比其他人更高的素质,因此无论是曾因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可以看出,立法者顾虑更多的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具备作为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良好的品德”。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中,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但特别提到为了保证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规定了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具有良好的品行。可见,从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证具备公务员品行要求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从公务员法的规范体系来看,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直接规定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第十二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有两项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其实这也是对公务员品行道德方面的要求。而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和第一项的联系系来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是为实现前两个条文立法目的的具体措施之一,即通过剥夺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被录用为公务员,来保证符合公务员条件、能够履行公务员义务的人成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剥夺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那么,该规定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根据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一般原理和实践经验,在具体的宪法案件中,适用基本权利规范进行宪法推理,以判断某部法律或某个法律条文是否合宪,其论证过程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要确定具体的案件事实涉及到哪些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其次,确定这些基本权利是否被国家公权力限制或剥夺;最后,根据一定的审查标准进行推理论证,判断这种限制和剥夺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从而获得该部法律或相关法律条文是否合宪的结论。本文拟借鉴上述思路和方法,对《公务员法》二十四条第一项的合宪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务员法》二十四条第一项涉及的宪法权利


  

  (一)政治权利


  

  我国早期的宪法学者和台湾学者把政治权利称之为参政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复决权、创制权、直接罢免权等。这类权利,以参预国家意思的构成与国家意思的执行,为其内容。参政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手段。因为,如果没有这类权利,其他权利也许就无从实现。[2]“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3]由此可见,政治权利是一种接近和参与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的权利,具有积极能动性。从我国宪法规范体系来看,宪法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实际上确定了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的具体方式。林来梵教授认为,参政权不但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还包括担任公职的权利;同时,根据“收益权”理论,还包括请愿权。[4]所以,参政权不仅包括公民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也包括直接参与这些活动的权利,例如通过考试或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台湾学者就认为参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人民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的权利,属于狭义的参政权。广义的参政权还包括经过考试方式取得公务员任用资格的权利,即服公职之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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