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利用意思必要说,批评意见提出,出于毁弃的目的夺取了财物,其后却没有毁弃,而是丢弃或者取得该财物的,就会不具有可罚性,这并不妥当。[62]但是,出于毁弃或者隐匿的目的夺取了占有之后,若丢弃了该物,就成立(因隐匿而构成的)毁弃罪;若转而利用该物的,则成立侵占遗失物等罪。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限于那种虽然丢弃了,但尚未达到隐匿的程度,而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情形,因此没有必要将这种情形也纳入处罚对象。
前面谈到,利用的意思属于非法取得的意思的内容之一,上述利用意思必要说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责任加重要素。对此,也有批判意见提出,这样就无法解释,与盗窃罪同属于取得罪的侵占遗失物等罪的法定刑,为什么会轻于毁弃罪的法定刑。[63]关于这一点,可以这样解释:在侵占遗失物等罪中,并不存在占有侵害(而现行刑法将占有侵害评价为性质严重的犯罪),因而其违法性程度相对要轻;侵占遗失物等罪具有”诱惑性“,是一种更容易诱惑人实施的犯罪,因而其责任也相对要轻。
【作者简介】
山口厚,单位为东京大学。王昭武,单位为苏州大学。
【参考文献】[1]这里对财物含义的理解,也同样适用于日本《
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的其他规定中的财物或物。
[2]日本《
刑法》第
245条的规定适用或准用于财产犯中的转移罪,即抢劫罪、诈骗罪、恐吓罪等(日本《
刑法》第
251条);但不能准用于非转移罪,即侵占罪、毁弃罪等(就不能准用的犯罪而言,
刑法规定其客体为“物”)。
[3]参见[日]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各论》,日本创文社1990年版,第548页
[4]参见[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72页
[5]参见[日]山口厚:《
刑法中财物的含义》,载阿部纯二等编:《
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日本法学书院1993年版,第28页以下。
[6]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0页;[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179页;[日]曾根威彦:《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8年版,第106页。
[7]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2页;[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75页;[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180页;[日]中森喜彦:《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1996年版,第123页。
[8]参见[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62页。
[9]因此,对它们的保护就属于立法论的课题。
[10]町野教授持反对说,认为这属于人格权的对象物,而并非财物,但若被加工,丧失了同一性之时,则有可能成为财物(参见[日]町野朔:《犯罪各论的现在》,日本有斐阁1996年版,第113页)。
[11]例如,最判昭和26年[1951年]3月15日刑集5卷4号第512页(农田里的马铃薯)、最判昭和27年[1952年]4月15日裁集刑63号第243页(赛马比赛结束之前的优胜马竞猜彩票)等。
[12]对于伪造的证书、约定辞去公职的合同,就有判例以没有价值或者法律上并不存在价值,不能成为财产权的目的物为由,否定具有财物性(大判大正元年[1912年]12月20日刑录18辑第1563页、大判大正13年[1924年]12月19日评论13卷
刑法第420页)。
[13]小偷虽盗得财物,但该财物价值非常低廉的,也可以此为理由,认定该扒窃行为不构成盗窃既遂而止于盗窃未遂。
[14]对于(普通报纸的半张大小的)对开型版面的两张报纸,也有判例以存在使用价值为由而肯定具有财物性(东京高判昭和31年[1956年]5月31日东高刑时报7卷6号第229页)。
[15]参见[日]田中利幸:《财物的概念》,载芝原邦尔编:《
刑法的基本判例》,日本有斐阁1988年版,第122页。
[16]不过,即使毁弃这些回收的货币,想必也难以肯定成立损坏器物罪。
[17]参见[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01页;[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4页。
[18]这种趁人不备的抢夺行为(即所谓“抢了就跑”的情形),原则上构成盗窃罪,只有在拖拽反抗的被害人,并夺取财物之时,才成立抢劫罪。参见最决昭和45年[1970年]12月22日
刑法24卷13号第1882页。
[19]对于后一案件,西田教授基于要求处于“可推定存在支配的状态”的立场,对肯定存在占有的判例结论提出了疑问(参见[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5页)。但至少对“暂时忘记将财物置于何处的情形”而言,所谓“可推定存在支配的状态”,并非占有的认定要件。
[20]参见[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4页。
[21]然而,对于旅馆借给旅客的浴衣等,旅馆就对此存在占有(旅客若拿走浴衣,并不成立侵占罪,而成立盗窃罪),因此,这里的决定性因素仍在于,按照社会一般观念,物的支配权为谁所有。
[22]不过,诸如在店铺外持有商品这样的情况下,也可肯定下位者存在占有。
[23]另外,向汽车经销店提出试驾汽车,由于经销店并无店员陪同试驾,便乘机开走试驾车辆。对于此案,判例认为,在单独试驾阶段.经销店丧失占有。参见东京地八王子支判平成3年[1991年]8月28日判时768号第249页。
[24]参见[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05页;[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211页;等等。
[25]参见[日]中森喜彦:《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1996年版,第118页;[日]林干人:《
刑法各论》,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89页;[日]田中利幸:《
刑法中“占有”的概念》,载芝原邦尔等编:《
刑法理论的现代性展开[各论]》,日本评论社1996年版,第197页;等等。
[26]参见[日]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各论》,日本创文社1990年版,第570页;[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90页;等等。
[27]对此,大谷教授认为,出于获取内容物的目的而取得整个封缄物的,侵占是作为盗窃之手段的实行行为,因而侵占为盗窃所吸收,仅成立盗窃罪(参见[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05页)。
[28]参见[日]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各论》,日本创文社1990年版,第572页;[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87页;[日]福田平:《全订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2002年版,第225页;等等。
[29]参见[日]野村稔:《
刑法中占有的含义》,载阿部纯二等编:《
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日本法学书院1993年版,第80页;[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214页。
[30]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4页;[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03页;[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7页;等等。
[31]不过,判例试图通过解释,对此予以修正乃至扩大。参见有关损坏建筑物罪(日本《
刑法》第
260条)的最决昭和61年[1986年]7月18日刑集40卷5号第438页。
[32]也有教科书从有无财物性这一角度来研究下述诸物,但本文认为,问题不在于有无财物性,而在于是否能认定存在值得
刑法保护的所有权。
[33]赞同判例观点的学者有:[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1页;[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76页;[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182页;[日]中森喜彦:《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1996年版,第107页;[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2页;[日]林干人:《
刑法各论》,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75页;等等。
[34]参见[日]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各论》,日本创文社1990年版,第363页;[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500页;等等。
[35]对于属于尸体、遗骨之一部分的金牙,也应作同样的理解。与此观点相反,也有判例肯定属于所有权的对象(大判昭和14年[1939年]3月7日刑集18卷第93页、东京高判昭和27年[1952年]6月3日高刑集5卷6号第938页)。
[36]参见[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76页;[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183页;[日]町野朔:《犯罪各论的现在》,日本有斐阁1996年版,第106页;[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2页;等等。
[37]参见[日]中森喜彦:《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1996年版,第112页;[日]林干人:《
刑法各论》,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58页。
[38]并且,日本《
刑法》第
242条还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基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时”,也视为“他人的财物”。
[39]不过,最近,在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时,有关承包合同的解释,最高裁判所作出判决,认可对民事判断的从属性(最判平成13年[2001年]7月19日刑集55卷5号第371页)。
[40]参见[日]平川宗信:《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1995年版,第336页;[日]林干人:《
刑法各论》,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64页;等等。
[41]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6页。
[42]参见[日]芝原邦尔:《财产犯的保护法益》,载芝原邦尔等编:《
刑法理论的现代性展开[各论]》,日本评论社1996年版,第172页以下;[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45页;[日]山中敬一:《
刑法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40页。
[43]参见[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187页;[日]川端博:《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成文堂2007年版,第242页;[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82页;[日]伊东研祐:《现代社会与
刑法各论》,日本成文堂2002年版,第195页;[日]木村光江:《
刑法》,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第284页;等等。
[44]参见[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版,第70页以下。
[45]参见[日]山口厚:《问题探究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1999年版,第101页以下。
[46]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采取了这种表述,准确地说,应该是指侵害了所有权的机能(物的利用可能性)。这是因为,即便物被盗走,也并不意味着,便马上丧失了法律上的所有权。
[47]参见[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85页。
[48]一般而言,若行为人一方存在权利行使这种情况,占有人一方即相应地存在义务的负担,但这种理解也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仅仅是在行为人—占有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考虑了具体案情。
[49]转移占有的行为,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进行,即便是公然实施,也可包括在内。
[50]在此情形下,尽管对法条的适用不无疑问,但可成立损坏器物罪(日本《
刑法》第
261条)。
[51]例如,[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8页。
[52]另外,西田教授认为,商店店员默许顾客拿走商品的,由于不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不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至多成立背信罪或者损坏器物罪(参见[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38页)。想必其旨趣在于,也不成立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53]日本《
刑法》中的“不法领得的意思”大致相当于我国《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日本《
刑法》中,“领得”与“占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避免混淆,这里分别将其翻译为“取得”、“占有”。—译者注
[54]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7页;[日]藤木英雄:《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弘文堂1976年版,第280页;[日]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日本成文堂 2009年版,第192页;[日]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9年版.第146页;[日]山中敬一:《
刑法各论》,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54页;[日]松宫孝明:《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成文堂2008年版,第199页以下;[日]齐藤丰治:《近年的非法取得的意思论》,载《刑事法学的现实与展开·齐藤诚二先生古稀纪念》,日本信山社2003年版,第429页以下;等等。
[55]参见[日]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各论》,日本创文社1990年版,第563页;[日]福田平:《全订
刑法各论》,日本有斐阁2002年版,第230页;等等。
[56]参见[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93页;[日]伊东研祐:《现代社会与
刑法各论》,日本成文堂2002年版,第209页;等等。
[57]参见[日]植松正:《再订
刑法概论Ⅱ各论》,日本劲草书房1975年版,第375页;[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197页;[日]内田文昭:《
刑法各论》,日本青林书院1996年版,第255页;[日]曾根威彦:《
刑法各论》,日本弘文堂2008年版,第121页;[日]川端博:《
刑法各论讲义》,日本成文堂2007年版,第222页以下;[日]佐久间修:《
刑法各论》,日本成文堂2006年版,第174页以下;等等。
[58]不过,深夜出于奸淫女性的目的,擅自骑走他人自行车的,对此,京都地判51年[1976年]12月17日判时847号第112页,否定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在本案中,行为人因被逮捕而未能返还,但本具有返还的意思,且至多打算使用2-3小时左右。
[59]因此,如果暂时性使用的意思,尚处于能否定具有排除意思的程度,即便最终结果是未能返还财物,仍可否定成立盗窃罪。
[60]为了掩盖其他犯罪而制造出盗窃犯罪的现场,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对此,东京高判平成12年[2000年]5月15日判时1741号第157页认为,行为人并非只是出于毁弃、隐匿的意思,而肯定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应该说,较以前的判例态度,本案对利用的意思作了进一步的扩张解释。
[61]这属于取得财物之占有的意思,无非就是与“窃取”相对应的盗窃罪的故意内容。
[62]参见[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日本有斐阁2005年版,第200页。
[63]参见[日]内田文昭:《论围绕非法取得意思的最近的争议》,《法曹时报》第35卷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