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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陈金钊


【摘要】为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但是,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因而,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又使法律呈现出灵活的价值选择,就必须有条件地应用目的解释方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的因素
【全文】
  

  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


  

  (一)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


  

  目的论是自亚里斯多德哲学以来的传统问题。这是一种有关对世界解释的理论问题。在哲学著作中,我们看到不仅有人的目的,而且还有超越人的神的目的,甚至自然本身的目的。目的论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回答的是“怎么样”的问题,而目的论回答是“为什么”的问题。现代生物学家所谈论目的一般来说是指下列四种行为的一种:1.功能行为;2.自我调节行为;3.指向目标的行为;4.有意识的行为。“这几种行为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在解释这些行为时,采取的解释方式都是相同的,即用一个最终状态来解释先前的事件,换一个说法就是用结果来解释原因,而不是像物理学那样用原因解释结果。”{1}目的与目标不完全相同,目标是先前设定的,而目的则是先前设定与后来变化的结合。从总的方面来说,目的论解释是向后看去寻找事件的最终状态或者说功能、目标和目的。在生物学上,目的论解释是在不可能全面解释的情景下的自主性解释。康德哲学非常关注目的论,他把目的的运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具体判断的历史情景中,认为把目的的概念直接运用于自然是没有意义的,目的论实际上是一种探求人类思维主体自身所具有的合目的性意识的理论体系。但基于人类本位的目的论现在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2}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把以人为本位的目的论绝对化,很可能使我们的许多目的难以实现,如人为了生存目的,就可能破坏环境,而环境的破坏又可能导致人类无法生存。目的是个难以用一句话说清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分类。李东认为,目的论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本体目的论——以寻求终极目的为宗旨;认识目的论——以对自然界的现象建构目的性解释为宗旨;实践目的论——以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选择道路为主要任务。”{3}在对目的进行哲学研究时,人们发现对理念式目的的向往是生命的原动力,目的论关注价值选择、意义探究以及人类发展问题。这里的目的不完全是指人的目的,还包括宇宙和自然的合目的性。因为只关注人的单向思维已经严重危及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人类还应该关注宇宙和自然的合目的性——只有这种双向度、多向度的思考方式才是人类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实践目的论的观念基石,才是人类所应当具有的真正现代意识”。{3}(P25)


  

  在哲学中存在着解释世界的目的论,法学中是否也存在着解释法律的目的论呢?在法学史上曾出现过目的论法学,也出现过法律无目的的观点。从边沁到耶林的功利主义法学,视目的为法律的核心特征,但在哈耶克的法治观中认为法律是无目的的。哈耶克认为,如果目的指涉“特定行动的具体可预见的结果”,那么功利主义当然是错的,在目的的通常意义上,即“特定可预知事件的预期上”,法律不是任何目的手段,而只是人们追求各自目标的一个条件。在此意义上,法律不服务于任何具体目的,而服务于不同个人的无数不同目标。或者说或正当行为规则不服务于(具体的和特定的)目的,而服务于(抽象的和一般的)价值。{4}(P919)下面我们通过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所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来窥视目的论法学。


  

  诺内特和塞尔兹尼把法的类型分为三种: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类型都是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会呈现某种类型的突出特点,但也都可能具有“混合性”特征。三种类型的划分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发展模型。{5}(P18—19)我们注意到在每一种类型中都存在法律目的方面的区别,或者说他们是在用目的来解释不同法律类型的特征。比如在压制型法中,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公共安宁,不惜任何代价来维持治安,满足总体安全的社会要求。当然这种要求是在对统治秩序的追求中不自觉地表现出的。在这个过程中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服务于政治目的,“法律是柔顺的工具”、“自由裁量权蔓延”,强制是广泛的,法律解释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息息相关,法官(或行政官员)根据法律的这一本质解释法律的意思。在压制型法中,法律的目的呈一元化趋势,因为目的多元则会对法律意义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在压制型法中我们看到的只是一种目的——维护统治秩序,法律其他目的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而在自治型法中,强调法律与政治的分离,宣布司法独立;对法律秩序的追求采取的是规则模型。规则和法官是法律的中心,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在程序中实现公平,忠于法律被理解成严格服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则。在法律解释方法问题上,学者们一般都反对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因为对目的关注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所以要求“通过认真对待语词”来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在自治型法中“规则是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们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和界线”。{5}(P68)法官被认为是受规则的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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